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 原告
- 瘋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文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珮琴律師
- 被告
- 戰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碩
- 被告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被告
- 許鴻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者,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許鴻勇、戰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非本院106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之被告,復非本件刑事案件中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即共犯),自非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