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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慧芬何孟璁彭慶文

原告
林瑞蘭
被告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汪秀英
被告
上方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 人 呂煌舉
被告
陳競學
被告
陳睿達
被告
林志翰
被告
嚴麗琴
被告
葛香瑩
被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克信
被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瑞源
被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泰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被告林志翰、嚴麗琴及葛香瑩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汪秀英、陳睿達、陳競學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上方開發有限公司為僱用被告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產品無價值,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則洩漏原告個人資料給被告林志瀚等人,顯有重大過失,均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或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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