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曲兆屏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被 告 泰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媛 被 告 王振焜 林志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60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111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之計算、認定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