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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章曉文黃媚鵑王筑萱

  • 當事人
    曲兆屏泰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王振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曲兆屏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被   告 泰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媛 被   告 王振焜 林志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60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111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之計算、認定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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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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