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黃傅偉、劉宇霖、張宏明
- 法定代理人吳青容、王健誠、楊宏仁、楊秀芬、陳秋梅、楊維仁
- 原告吳峻宇
- 被告李榮勝、蘋園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豐盛商社、港口商行法人、本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吳峻宇 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青容 詳卷 被 告 李榮勝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 告 蘋園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宏仁 被 告 豐盛商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秀芬 被 告 港口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秋梅 被 告 本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維仁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原交簡字第13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吳峻宇、吳青容於本院107 年度原交簡字第130 號被告李榮勝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張宏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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