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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黃傅偉劉宇霖張宏明
  • 法定代理人
    吳青容、王健誠、楊宏仁、楊秀芬、陳秋梅、楊維仁

  • 原告
    吳峻宇
  • 被告
    李榮勝蘋園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豐盛商社港口商行法人本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吳峻宇 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青容 詳卷 被   告 李榮勝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   告 蘋園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宏仁 被   告 豐盛商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秀芬 被   告 港口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秋梅 被   告 本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維仁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原交簡字第13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吳峻宇、吳青容於本院107 年度原交簡字第130 號被告李榮勝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張宏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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