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傷害未遂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章曉文、歐陽儀、黃媚鵑
- 法定代理人莊起鳴
- 原告蔡承志
- 被告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蔡承志 被 告 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起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3號重傷害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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