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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重傷害未遂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章曉文歐陽儀黃媚鵑
  • 法定代理人
    莊起鳴

  • 原告
    蔡承志
  • 被告
    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蔡承志 被   告 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起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3號重傷害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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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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