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來西亞商億嘉全球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 代表人 林甲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2279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緩字第4077號、第4078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Maione Youth Moistening Protective Cream」共伍仟肆佰零柒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105 年11月9 日修正,且該條例第27條亦有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之規定,該條項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併予敘明)。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馬來西亞商億嘉全球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林甲華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未經許可,自香港輸入含「Octylmethxycinnamate」等防曬劑之「Maione Youth Moistening Protective Cream(下稱青春呵護隔離乳)」5,407 瓶,違反修正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處罰,前經聲請人以105 年度偵字第2279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6 年11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而扣案之青春呵護隔離乳5,407 瓶,係含藥用防曬劑,且屬未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及核准發給許可證,擅自輸入之含藥化粧品乙節,業據被告林甲華於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7 月7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7316000 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6 月27日FDA 研字第1050021384號函所附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簽覆聯絡單、進口報單、馬來西亞商億嘉全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5 年3 月22日進(出)口報單清表、經濟部105 年7 月6 日經授商字第10501152560 號函及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扣案產品照片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7306號卷第2 頁至第24頁反面),均屬妨害衛生之物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予以沒收銷燬(至聲請書所載聲請「沒收」及所引用法條誤載為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部分,均應予更正)。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