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張少威
- 當事人高偉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調偵字第144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如附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數量」欄所示商標圖樣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偉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144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6月21日確定,並於107年6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扣案仿冒如附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數量」欄所示商標圖樣之物,確係被告所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144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6月21日確定,並於107年6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又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原係聯富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件所示商品之商標權,而扣案之仿冒如附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數量」欄所示商標圖樣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存卷可考,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此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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