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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洪英花廖晉賦陳秋君
  •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 原告
    蘇振生
  • 被告
    朱晏廷全業汽車托吊有限公司法人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蘇振生 訴訟代理人 蘇麗玉 被   告 朱晏廷 被   告 全業汽車托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被   告 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52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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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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