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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英花廖晉賦陳秋君

原告
蘇振生
訴訟代理人
蘇麗玉
被告
朱晏廷
被告
全業汽車托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被告
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52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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