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榆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0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居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 樓之告訴人丙○○、乙○○為鄰居,竟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晚間9 時許,在其臺北市○○區○○街000 號3 樓住處,向外叫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言語等辱罵告訴人2 人,及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2人名譽之語句,使附近不特定人均得聞知;另於107 年3 月10日,在臺北市○○區○○街000 號1 、2 樓樓梯間,以張貼如附表編號2 所示文字公告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2 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第319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妨害名譽罪嫌,依刑法第314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 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1 份、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侮辱、誹謗內容 │ ├─────┼───────────────┤ │1 │「他媽說我躺著賺是什麼意思?」│ │ │、「陳雨婕他媽說我躺著賺是什麼│ │ │意思,叫我去死是什麼意思?陳雨│ │ │婕他媽你罵我賤貨,是什麼意思?│ │ │我有陪老男人我爸爸洗澡嗎?我的│ │ │胸部有加…口交」、「你們根本就│ │ │沒有人有膽出來,你知道嗎,你說│ │ │我躺著賺」、「姓鄧的那個家叫我│ │ │去死,罵我賤貨,乙○○是那個不│ │ │知道叫什麼名字的人,那個叫陳雨│ │ │婕他媽罵我賤貨爛貨,罵我妹妹叫│ │ │他去客死異鄉」、「丙○○他說我│ │ │爸爸會變植物人」 │ │ │ │ ├─────┼───────────────┤ │2 │噪音「騷擾蓄意」「履勸不聽 「│ │ │隔牆辱罵」鄰居 ……本人甲○○│ │ │公告……製造噪音者(「 162 四 │ │ │樓鄧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