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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榆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0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居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 樓之告訴人丙○○、乙○○為鄰居,竟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晚間9 時許,在其臺北市○○區○○街000 號3 樓住處,向外叫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言語等辱罵告訴人2 人,及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2人名譽之語句,使附近不特定人均得聞知;另於107 年3 月10日,在臺北市○○區○○街000 號1 、2 樓樓梯間,以張貼如附表編號2 所示文字公告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2 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第319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妨害名譽罪嫌,依刑法第314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 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1 份、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侮辱、誹謗內容                │
├─────┼───────────────┤
│1         │「他媽說我躺著賺是什麼意思?」│
│          │、「陳雨婕他媽說我躺著賺是什麼│
│          │意思,叫我去死是什麼意思?陳雨│
│          │婕他媽你罵我賤貨,是什麼意思?│
│          │我有陪老男人我爸爸洗澡嗎?我的│
│          │胸部有加…口交」、「你們根本就│
│          │沒有人有膽出來,你知道嗎,你說│
│          │我躺著賺」、「姓鄧的那個家叫我│
│          │去死,罵我賤貨,乙○○是那個不│
│          │知道叫什麼名字的人,那個叫陳雨│
│          │婕他媽罵我賤貨爛貨,罵我妹妹叫│
│          │他去客死異鄉」、「丙○○他說我│
│          │爸爸會變植物人」              │
│          │                              │
├─────┼───────────────┤
│2         │噪音「騷擾蓄意」「履勸不聽  「│
│          │隔牆辱罵」鄰居  ……本人甲○○│
│          │公告……製造噪音者(「 162 四 │
│          │樓鄧家」)……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