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48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晉安
翁培綾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1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係認被告何晉安、翁培綾分別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何晉安、翁培綾於本院審理時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第4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192號
被 告 何晉安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巷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翁培綾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晉安、翁培綾於民國107 年1 月間任職址設臺北市○○區
○○○路00號0 樓之捷森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森
公司),分別擔任業務、業務助理,於107 年1 月4 日下午
4 時45分許,雙方因與客戶報價問題發生爭執,竟分別基於
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上址開放型辦公室即特定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之狀況下,由翁培綾以「業務自己連英文都看不懂,是
白癡嗎?」乙詞辱以何晉安;而何晉安則以「幹你娘機掰(
台語),閉嘴。」辱罵翁培綾,均足以貶損何晉安、翁培綾
之人格尊嚴。
二、案經何晉安、翁培綾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
│1 │被告何晉安之供述。│被告何晉安坦承有口出「幹你│
│ │ │娘,閉嘴。」等語;另指述有│
│ │ │遭被告翁培綾辱以「業務自己│
│ │ │連英文都看不懂,是白癡嗎?│
│ │ │」之言語。 │
├──┼─────────┼─────────────┤
│2 │被告翁培綾之供述。│被告翁培綾固坦承有於上開時│
│ │ │、地與被告何晉安發生口角衝│
│ │ │突,惟矢口否認涉有侮辱犯行│
│ │ │,辯稱:伊沒有說白癡這兩個│
│ │ │字,伊僅係說伊沒有害被告何│
│ │ │晉安報錯價,是被告何晉安自│
│ │ │己看錯內容,被告何晉安就出│
│ │ │言辱罵伊云云。另指述有遭被│
│ │ │告何晉安辱以「幹你娘機掰(│
│ │ │台語),閉嘴。」之言語。 │
├──┼─────────┼─────────────┤
│3 │證人即在場者董希潔│被告2 人確有相互辱罵前揭侮│
│ │於警詢時之證述。 │辱性言語等事實。 │
├──┼─────────┼─────────────┤
│4 │證人即在場者陳郁淇│被告2 人確有爭執及相互謾罵│
│ │、謝宜珮於偵查中結│情況等事實。 │
│ │證述。 │ │
├──┼─────────┼─────────────┤
│5 │證人即捷森公司員工│被告2 人確有爭執等情。 │
│ │楊淑芳、葉思賢、許│ │
│ │婕伃於偵查中證述。│ │
├──┼─────────┼─────────────┤
│6 │被告翁培綾107年2月│證明被告何晉安確有辱罵被告│
│ │27日庭呈譯文及錄音│翁培綾之事。 │
│ │檔 │ │
└──┴─────────┴─────────────┘
二、核被告何晉安、翁培綾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
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 秀 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 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