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承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5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 1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769號被 告 蔡承逸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0號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緣蔡承逸於民國107年4月29日晚間6時21分許,前至設址在 臺北市○○區○○○路000號、由薇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薇閣公司)經營之「薇閣精品旅館」投宿,嗣並登記入住該旅館303號房間。詎蔡承逸於住宿期間(約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竟基於毀損之犯意,破壞前述房間暨附屬車庫內之燈飾、家具、床組、衛浴設備、裝飾等物品(總計損失約新臺幣《下同》110,480元),均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 害於薇閣公司。嗣警方接獲報案後到場處理,因見蔡承逸情緒不穩,且身上有多處傷痕,遂將其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就診。 二、案經薇閣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蔡承逸之供述 │被告只承認當晚自己有遭送醫,│ │ │ │但否認有觸犯本件毀損犯行。 │ ├──┼──────────┼──────────────┤ │二 │告訴代理人即薇閣公司│1.被告本件犯罪事實。 │ │ │員工馮建忠於警詢、偵│2.受託提出本件告訴之事實。 │ │ │訊時之證述 │ │ ├──┼──────────┤ │ │ 三 │薇閣公司委託書 │ │ ├──┼──────────┼──────────────┤ │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被告實施本件毀損犯行之經過情│ │ │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形。 │ │ │各類案件紀錄表、住宿│ │ │ │報表、前述旅館監視器│ │ │ │攝得影像畫面擷取列印│ │ │ │照片、分館事件處理單│ │ │ │、房間現場照片、毀損│ │ │ │物品清冊 │ │ ├──┼──────────┼──────────────┤ │五 │臺大醫院107年10 月23│被告於實施本件毀損犯行後之身│ │ │日校附醫秘字第 │體及精神狀態。 │ │ │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 │ │ │之被告病歷資料 │ │ └──┴──────────┴──────────────┘ 二、核被告蔡承逸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檢 察 官 黃 筵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 記 官 顏 秀 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