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53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承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
1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769號
被 告 蔡承逸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0號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
號5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緣蔡承逸於民國107年4月29日晚間6時21分許,前至設址在
臺北市○○區○○○路000號、由薇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薇閣公司)經營之「薇閣精品旅館」投宿,嗣並登記入
住該旅館303號房間。詎蔡承逸於住宿期間(約同日晚間9時
30分許),竟基於毀損之犯意,破壞前述房間暨附屬車庫內
之燈飾、家具、床組、衛浴設備、裝飾等物品(總計損失約
新臺幣《下同》110,480元),均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
害於薇閣公司。嗣警方接獲報案後到場處理,因見蔡承逸情
緒不穩,且身上有多處傷痕,遂將其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就診。
二、案經薇閣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蔡承逸之供述 │被告只承認當晚自己有遭送醫,│
│ │ │但否認有觸犯本件毀損犯行。 │
├──┼──────────┼──────────────┤
│二 │告訴代理人即薇閣公司│1.被告本件犯罪事實。 │
│ │員工馮建忠於警詢、偵│2.受託提出本件告訴之事實。 │
│ │訊時之證述 │ │
├──┼──────────┤ │
│ 三 │薇閣公司委託書 │ │
├──┼──────────┼──────────────┤
│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被告實施本件毀損犯行之經過情│
│ │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形。 │
│ │各類案件紀錄表、住宿│ │
│ │報表、前述旅館監視器│ │
│ │攝得影像畫面擷取列印│ │
│ │照片、分館事件處理單│ │
│ │、房間現場照片、毀損│ │
│ │物品清冊 │ │
├──┼──────────┼──────────────┤
│五 │臺大醫院107年10 月23│被告於實施本件毀損犯行後之身│
│ │日校附醫秘字第 │體及精神狀態。 │
│ │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 │
│ │之被告病歷資料 │ │
└──┴──────────┴──────────────┘
二、核被告蔡承逸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 筵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顏 秀 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