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6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志 選任辯護人 呂榮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威志因不滿告訴人即芒果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芒果公司)之負責人張麒威與其友人接近,竟意圖散布於眾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27日,在臺北市萬華區之住處內,連結網際網路後,接續在爆料公社臉書版面、芒果遊戲臉書粉絲團版面、告訴人張麒威臉書版面及自己之臉書版面上,公開發表指摘告訴人張麒威感情不檢點、介入其與友人之感情、傳送私密照片予其親密友人且邀約性行為等內容僅涉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文章,使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足以毀損告訴人芒果公司、告訴人張麒威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芒果公司、張麒威告訴被告林威志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芒果公司、張麒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彭康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