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趙日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7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日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77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程序(107年度審訴字第63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趙日中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趙日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而該數行為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個法益者,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據此就本案論,被告趙日中自民國104年6月間起,以實際並無銷貨事實卻偽開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論其所涉及業務登載不實罪、商業會計法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等,既係基於一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其所開具多張統一發票之行為彼此間復具有密接性質,且每次偽開發票所侵害之法益均同為一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的法益,是以被告全部犯行應認定係接續犯。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以及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其中,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之部分行為,自為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既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為方式,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2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此重合部分屬1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形、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告僅係人頭,以及本案所造成國家稅收減少之幅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已知所悔悟,堪認其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惟為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法律觀念,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主文所示之方式,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實會計憑證罪)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779號被 告 趙日中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日中明知自己並未實際出資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6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國」之人,以 其名義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旭日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旭日昇公司),並登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趙日中明知旭日昇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所示賽席爾商築積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47家營業人之事實,仍使旭日昇公司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且交付予如附表所示47家營業人,由該45家營業人持向稅捐主管機關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稅捐(扣除附表編號4之公 司未實際申報扣抵及附表編號8之虛設行號),總計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共143紙,銷貨發票金額共新臺幣(下同) 55,718,807元,逃漏營業稅額為2,785,942元,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趙日中於偵查中之供│坦承係應綽號「阿國」之人要│ │ │述 │求,以其名義成立旭日昇公司│ │ │ │,並自104年6月至105年8月間│ │ │ │,擔任旭日昇公司負責人之事│ │ │ │實。 │ ├──┼───────────┼─────────────┤ │2 │旭日昇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被告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5年│ │ │ │6月間,擔任旭日昇公司負責 │ │ │ │人之事實。 │ ├──┼───────────┼─────────────┤ │3 │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被告簽署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 │ │書 │申請書之事實。 │ ├──┼───────────┼─────────────┤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緝案│佐證旭日昇公司於被告擔任負│ │ │件稽查報告、旭日昇公司│責人之期間,並無實際銷貨,│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然於該期間虛開不實銷項發票│ │ │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等營│ │ │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78萬 │ │ │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5,942元之事實。 │ └──┴───────────┴─────────────┘ 二、核被告趙日中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嫌;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 漏稅捐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均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均係基於單一 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檢 察 官 鍾 維 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顏 秀 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總金額 │營業稅額 │ │ │ │張數│ │ │ ├──┼────────────┼──┼───────┼───────┤ │ 1 │賽席爾商築積有限公司台灣│3 │62,857 │3,143 │ │ │分公司 │ │ │ │ ├──┼────────────┼──┼───────┼───────┤ │ 2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1 │380,952 │19,048 │ ├──┼────────────┼──┼───────┼───────┤ │ 3 │入進營造有限公司 │19 │4,118,638 │205,932 │ ├──┼────────────┼──┼───────┼───────┤ │ 4 │元本員工工程有限公司(註│1 │300,000 │15,000 │ │ │:未申報扣抵) │ │ │ │ ├──┼────────────┼──┼───────┼───────┤ │ 5 │昱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310,477 │15,523 │ ├──┼────────────┼──┼───────┼───────┤ │ 6 │誼誠工程有限公司 │9 │8,395,779 │419,789 │ ├──┼────────────┼──┼───────┼───────┤ │ 7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5 │6,170,403 │308,520 │ ├──┼────────────┼──┼───────┼───────┤ │ 8 │萬來欣工程有限公司(註:│2 │1,470,600 │73,530 │ │ │為虛設行號) │ │ │ │ ├──┼────────────┼──┼───────┼───────┤ │ 9 │金錦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 │350,500 │17,526 │ ├──┼────────────┼──┼───────┼───────┤ │ 10 │永樂福有限公司 │5 │1,680,000 │84,000 │ ├──┼────────────┼──┼───────┼───────┤ │ 11 │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94,800 │4,740 │ ├──┼────────────┼──┼───────┼───────┤ │ 12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 │2,451,014 │122,551 │ ├──┼────────────┼──┼───────┼───────┤ │ 13 │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協會│1 │15,238 │762 │ ├──┼────────────┼──┼───────┼───────┤ │ 14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2 │1,592,611 │79,630 │ │ │公司 │ │ │ │ ├──┼────────────┼──┼───────┼───────┤ │ 15 │久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 │723,500 │36,175 │ ├──┼────────────┼──┼───────┼───────┤ │ 16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4 │212,750 │10,638 │ ├──┼────────────┼──┼───────┼───────┤ │ 17 │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 │300,000 │15,000 │ ├──┼────────────┼──┼───────┼───────┤ │ 18 │群創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1 │30,800 │1,540 │ ├──┼────────────┼──┼───────┼───────┤ │ 19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16 │926,136 │46,309 │ │ │一區管理處 │ │ │ │ ├──┼────────────┼──┼───────┼───────┤ │ 20 │西乾工程有限公司 │2 │600,000 │30,000 │ ├──┼────────────┼──┼───────┼───────┤ │ 21 │霆沛機電有限公司 │2 │66,667 │3,333 │ ├──┼────────────┼──┼───────┼───────┤ │ 22 │昶貴營造有限公司 │3 │1,098,937 │54,947 │ ├──┼────────────┼──┼───────┼───────┤ │ 23 │家傢亮清潔有限公司 │2 │220,000 │11,000 │ ├──┼────────────┼──┼───────┼───────┤ │ 24 │誌亨工程有限公司 │2 │300,000 │15,000 │ ├──┼────────────┼──┼───────┼───────┤ │ 25 │麗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12,500 │625 │ ├──┼────────────┼──┼───────┼───────┤ │ 26 │陞昌營造有限公司 │2 │503,000 │25,150 │ ├──┼────────────┼──┼───────┼───────┤ │ 27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 │120,000 │6,000 │ ├──┼────────────┼──┼───────┼───────┤ │ 28 │順鼎旋鈕實業有限公司 │1 │900,000 │45,000 │ ├──┼────────────┼──┼───────┼───────┤ │ 29 │湧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3 │565,453 │28,272 │ ├──┼────────────┼──┼───────┼───────┤ │ 30 │鈺瑋工程有限公司 │6 │2,000,000 │100,000 │ ├──┼────────────┼──┼───────┼───────┤ │ 31 │富旭風企業有限公司 │2 │320,000 │16,000 │ ├──┼────────────┼──┼───────┼───────┤ │ 32 │永巽工程有限公司 │1 │91,480 │4,574 │ ├──┼────────────┼──┼───────┼───────┤ │ 33 │盤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600,000 │30,000 │ ├──┼────────────┼──┼───────┼───────┤ │ 34 │築城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2 │1,285,715 │64,285 │ ├──┼────────────┼──┼───────┼───────┤ │ 35 │勝閎工程有限公司 │1 │50,000 │2,500 │ ├──┼────────────┼──┼───────┼───────┤ │ 36 │永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 │50,000 │2,500 │ ├──┼────────────┼──┼───────┼───────┤ │ 37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 │1 │15,500 │775 │ ├──┼────────────┼──┼───────┼───────┤ │ 38 │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950,000 │47,500 │ ├──┼────────────┼──┼───────┼───────┤ │ 39 │怡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25,714 │1,286 │ ├──┼────────────┼──┼───────┼───────┤ │ 40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 │5,574,500 │278,725 │ ├──┼────────────┼──┼───────┼───────┤ │ 41 │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2 │670,200 │33,510 │ ├──┼────────────┼──┼───────┼───────┤ │ 42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2 │3,430,000 │171,500 │ ├──┼────────────┼──┼───────┼───────┤ │ 43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 │2,700,000 │135,000 │ │ │公益分公司 │ │ │ │ ├──┼────────────┼──┼───────┼───────┤ │ 44 │大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 │3,000,000 │150,000 │ ├──┼────────────┼──┼───────┼───────┤ │ 45 │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1 │418,200 │20,910 │ ├──┼────────────┼──┼───────┼───────┤ │ 46 │得邦建設有限公司 │2 │370,286 │18,514 │ ├──┼────────────┼──┼───────┼───────┤ │ 47 │兆子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6 │1,964,200 │98,210 │ │ │司 │ │ │ │ ├──┼────────────┼──┼───────┼───────┤ │ │總計 │146 │57,489,407 │2,874,472 │ ├──┼────────────┼──┼───────┼───────┤ │ │實際逃漏稅捐(扣除編號 4│143 │55,718,807 │2,785,942 │ │ │、 8 部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