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德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賢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975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德賢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有被告陳德賢在本院之自白為證。 二、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解決糾紛,竟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方式多次侮辱、恐嚇告訴人許力文、江怡潔及毀損告訴人2 人之住處大門,所為均應予處罰,又犯後雖坦承犯行,但迄未與告訴人2 人和解,賠償其等損害,並參以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51條第5 款、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王俊棠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975號被 告 陳德賢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謝富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德賢與許力文、江怡潔夫妻原分別住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00號2樓,為鄰居關係,兩家前因居住聲響等細 故生有嫌隙。詎陳德賢竟基於公然侮辱、毀損他人器物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意,於附表所示日期,在許力文、江怡潔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住處門口此一屬不 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如附表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摻雜如附表所示「幹您娘」、「操你娘」、「狗兒子」等字眼恫嚇、辱罵在屋內之許力文、江怡潔2人,並 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另持金屬硬物大力敲打或以腳踹踢 許力文、江怡潔上址住處大門,致許力文、江怡潔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渠2人生命、身體安全及生損害於渠2人之名譽,另使該住處大門門外欄杆有刮痕、明顯凹陷及變形痕跡等損壞情況而不堪使用。嗣經許力文蒐證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力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暨江怡潔告訴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德賢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固不否認有丟木板之舉│ │ │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動,惟辯稱:附表所示言論│ │ │ │均非伊所為,因為告訴人裝│ │ │ │設的攝影機角度一直對著伊│ │ │ │家門口,監視伊的生活,讓│ │ │ │伊感覺很不自在,伊沒有說│ │ │ │過「弄死」告訴人,伊不是│ │ │ │要針對告訴人等語。 │ ├──┼───────────┼────────────┤ │ 2 │告訴人許力文、江怡潔於│證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在告訴人2人住處門口, │ │ │ │以如附表所示言詞辱罵、恐│ │ │ │嚇在場之告訴人,另於附表│ │ │ │編號2、3所示時間,同時以│ │ │ │長棍、掃把敲打告訴人住處│ │ │ │大門等事實。 │ ├──┼───────────┼────────────┤ │ 3 │監視器、手機錄影資料光│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 │ │碟2片、錄影譯文4份、本│分別以附表所示言語辱罵、│ │ │署勘驗筆錄1份 │恐嚇在場之告訴人,以及於│ │ │ │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以金 │ │ │ │屬硬物敲打告訴人住處大門│ │ │ │等事實。 │ ├──┼───────────┼────────────┤ │ 4 │告訴人於105年6月27日拍│證明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 │ │ │攝住處大門毀損照片6張 │時間,持金屬硬物敲打告訴│ │ │、泓運企業社報價單1紙 │人住處大門,致告訴人大門│ │ │ │門外欄杆刮傷、凹損變形而│ │ │ │喪失美觀效能,且已無法修│ │ │ │復等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 告於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以一行為,同時恐嚇告訴人2 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又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 示時間對告訴人許力文辱罵及恐嚇告訴人之言語交錯出現,同時持金屬硬物敲打告訴人住處大門,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他人器物三罪名;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間對告訴人辱罵及恐嚇告訴人之言語交錯出現,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二罪名,均屬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請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被告所犯前揭1次公然侮辱、3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至告訴人許力文另指訴被告陳德賢一於105年6月22日晚間所為附表編號1之言論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二於105年7月24日晚間(即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除以上開言語恐嚇 、辱罵外,同時手持長棍等物,以敲、砸方式,損壞告訴人許力文住處大門一事,亦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乙 節。經查:一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行為 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其要件,且須有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且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始屬相當;倘非具體明確,或一般人不致心生畏懼,即難認係惡害通知,若僅以接受意思表示之一方之主觀感受為準,即有悖於法律之安定性,使國民無所適從,司法院83年1月13日(83)廳刑一字第01160號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均有判決要旨可考。經勘以告訴人所提供於105年6月22日晚間之錄影檔案及譯文,過程中被告雖有出言辱罵且按壓告訴人住處門鈴,但均未具體指明將於何時、何地、以如何之方式對告訴人2人為侵害或不利 行為,且過程僅經過不到1分鐘即未有後續作為,雖被告當 下所為言語及口氣可能使告訴人2人感到困擾、厭惡及憤怒 等負面情緒,惟仍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二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 用為構成要件(參酌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意旨)。經勘以告訴人許力文提供大門損毀照片檔案3張(檔名為 「0725_大門鎖上木板增加堅固性但仍遭破壞至內側玻璃掉 落_01」、「0725_大門鎖上木板增加堅固性但仍遭破壞至內側玻璃掉落_02」、「0725_掉落的玻璃」),惟該等照片中,該大門外觀除內側玻璃自原先嵌合位置脫落(未見破裂情況)外,未見其他損壞情事,而告訴人許力文亦於偵訊時自陳事後即自行以矽利康將大門內側玻璃黏回原處,尚難認該大門內側玻璃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亦難僅憑告訴人許力文之片面指訴,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綜上,告訴人許力文指訴此二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公然侮辱、恐嚇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另告訴人江怡潔指訴被告陳德賢一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前開住處門口,以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詞對其辱罵,均足以貶損其個人名譽,以及於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毀損其上址住處大門;二另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4所示言語對其恐嚇,而分別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經查:一告訴人江怡潔於偵 訊時自陳於附表所示時間即知悉被告陳德賢在其與許力文2 人住所外謾罵、毀損,於105年12月14日未陪同許力文一同 前往派出所提告等情,惟告訴人江怡潔則遲於106年4月25日於本署偵查中始提出公然侮辱、毀損告訴,此有本署詢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就此部分已逾法定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等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二告訴人江怡潔於偵訊時自陳105年9月7日晚間(即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伊不在上址住處內,因當時已經搬離該處,僅許力文1人返回該處拿東西等語,且觀 諸被告於當時亦未有要求轉告告訴人江怡潔之意思,則告訴人江怡潔縱於同日稍後經許力文轉知上情,然此等將來惡害之轉知已非被告所直接、預期之通知範圍內,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綜上,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檢 察 官 王 俊 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李 韋 錡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拍攝日期 │檔案時間│ 內容 │ ├──┼──────┼────┼──────────────────┤ │ 1 │105年6月22日│1秒 │「不敢出來啦…幹您娘!」 │ │ │晚間 ├────┼──────────────────┤ │ │ │10秒 │「以為那天砸完就沒事了喔!?」 │ │ │ │ │ │ │ │ ├────┼──────────────────┤ │ │ │25秒 │「我兒子被你弄成這樣,幹您娘雞巴! 你│ │ │ │ │現在當作沒事了哦?你不是很勇?」 │ │ │ ├────┼──────────────────┤ │ │ │30秒 │(被告按壓告訴人2人住處門鈴,門鈴聲 │ │ │ │ │響) │ │ │ ├────┼──────────────────┤ │ │ │38秒 │「啊, 我以為我是怕你喔?」 │ │ │ ├────┼──────────────────┤ │ │ │43秒 │「躲也沒地方躲啦你,幹您娘雞巴! 你現│ │ │ │ │在住這,沒地躲啦!」 │ ├──┼──────┼────┼──────────────────┤ │ 2 │105年6月26日│30秒 │「幹您娘雞巴! 狗兒子,出來啦!」 │ │ │晚間9時許 ├────┼──────────────────┤ │ │ │1分 │「出來啦,幹您娘雞巴! 幹您娘老雞巴 │ │ │ │ │! 」 │ │ │ ├────┼──────────────────┤ │ │ │4分45秒 │「死東西! 給我出來! 操你媽的! 幹您娘│ │ │ │ │!」 │ │ │ ├────┼──────────────────┤ │ │ │6分34秒 │「我現在不會放過他啦,我現在不會放過│ │ │ │ │他啦,他要告我都沒關係啦! 我現在就要│ │ │ │ │殺他了啦, 不用多說啦! 」 │ │ │ ├────┼──────────────────┤ │ │ │7分49秒 │「不然殺他全家啦!告我恐嚇沒關係啦!」│ │ │ ├────┼──────────────────┤ │ │ │8分30秒 │「出來啦,幹您娘咧! 給我出來! 龜兒子│ │ │ │ │,幹您老母雞巴! 出來啦,出來啦,幹您│ │ │ │ │娘雞巴! 給我出來給我出來! 沒看過鬼嗎│ │ │ │ │?幹您娘幹您娘! 」 │ ├──┼──────┼────┼──────────────────┤ │ 3 │105年7月24日│1分3秒 │「狗兒子,快出來啦! 免驚啦,我沒要對│ │ │晚間7時許 │ │你怎樣! 緊出來! 你把我兒子眼睛弄成這│ │ │ │ │樣,你現在要處理好啊! 」 │ │ │ ├────┼──────────────────┤ │ │ │1分21秒 │「幹您娘雞巴! 幹您娘雞巴! 你是沒聽到│ │ │ │ │哦?」 │ │ │ ├────┼──────────────────┤ │ │ │1分50秒 │「幹您娘老雞巴!」 │ │ │ ├────┼──────────────────┤ │ │ │2分18秒 │「出來好好講,出來,來啊,你不是很兇│ │ │ │ │?你不是很兇?幹您娘雞巴! 」 │ │ │ ├────┼──────────────────┤ │ │ │4分 │「您娘老雞巴! 幹您娘老雞巴! 他很壞! │ │ │ │ │叫他出來啊! 叫他出來啊! 有啊! 怎麼會│ │ │ │ │不在! 幹您娘老雞巴!達幹您娘老雞巴!躲│ │ │ │ │在裡面啊?幹您! 幹! 幹! 叫他出來啊! │ │ │ │ │叫他出來啊! 不是很壞?」 │ │ │ ├────┼──────────────────┤ │ │ │4分58秒 │「幹您娘! 你給我出來! 龜兒子! 您老子│ │ │ │ │我沒有明天了啦! 你給我出來!」 │ │ │ ├────┼──────────────────┤ │ │ │5分35秒 │「狗兒子! 你給我出來哦!您娘雞巴!」 │ │ │ ├────┼──────────────────┤ │ │ │6分20秒 │「幹您娘老雞巴! 龜兒子! 您娘老雞巴! │ │ │ │ │你很壞嘛! 您娘老雞巴! 我今晚我不會放│ │ │ │ │過你!」 │ │ │ ├────┼──────────────────┤ │ │ │7分16秒 │「我等你啦! 你找人來! 你人要是叫不夠│ │ │ │ │,我幹您娘老雞巴!我會給死得很難看!」│ │ │ ├────┼──────────────────┤ │ │ │10分6秒 │「你要是沒叫人來,我要把給你給弄死! │ │ │ │ │」 │ │ │ ├────┼──────────────────┤ │ │ │13分18秒│「你惹到我!你趕快給我搬走! 不然我把 │ │ │ │ │你給弄死!」 │ ├──┼──────┼────┼──────────────────┤ │ 4 │105年9月7日 │影片1 │「出來吵架啦!孬種! 臭雞巴! 你家死人 │ │ │晚間6時許 │30秒 │啊?你家都沒人啦?我在門口等你啦!龜 │ │ │ │ │兒子,幹您娘! 要賣房還不快走?幹您娘│ │ │ │ │! 出來吵架! 孬種! 臭雞巴! 你家死人啊│ │ │ │ │?你家都沒人啦?我在門口等你啦! 龜兒│ │ │ │ │子! 」 │ │ │ ├────┼──────────────────┤ │ │ │影片2 │「我吃飽等著要跟你拚輸贏啦! 快出來啦│ │ │ │10秒 │! 幹您老母! 臭卒仔! 幹您娘雞巴!把我 │ │ │ │ │兒子弄成這樣,當作沒事哦?幹你娘!做 │ │ │ │ │甚麼你都報警! 你不是很壞?出來吵架啦│ │ │ │ │! 我等你! 臭卒仔! 您娘老雞巴! 你爸跟│ │ │ │ │你一樣卒啦! 幹你娘! 卒仔子! 出來!」 │ │ │ ├────┼──────────────────┤ │ │ │影片3 │「您家死人了! 龜兒子! 幹你娘!」 │ │ │ │10秒 │ │ │ │ ├────┼──────────────────┤ │ │ │影片4 │「你當作我好欺負?幹您娘! 臭雞巴! 不│ │ │ │4秒 │要躲在裡面啦! 出來啦,社會在說誰啦! │ │ │ │ │幹您娘老雞巴! 出來啦!出來! 幹您娘雞│ │ │ │ │巴! 有錢人裝流氓喔?吃屎! 幹您娘! 」│ │ │ ├────┼──────────────────┤ │ │ │影片5 │「狗兒子! 我幹您娘咧! 我呸! 吃飽出來│ │ │ │2秒 │吵架啦! 啊,你不出來! 聽到沒有?卒仔│ │ │ │ │,出來吵架啦! 不要像卒仔躲在裡面,一│ │ │ │ │次就把處理乾淨!」 │ │ │ ├────┼──────────────────┤ │ │ │影片6 │「你出門要小心一點,車很多啦! 不要做│ │ │ │57秒 │卒仔事,幹您娘,雞巴! 不要躲在裡面! │ │ │ │ │你家人都死了?出來啦! 幹您娘雞巴!幹 │ │ │ │ │您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