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7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燦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緝字第5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年度審 訴字第21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明燦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賴明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身分證、印章資料擔任他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收受或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起,允諾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同意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之格薩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格薩爾公司)之負責人即董事(楊濟安則自105 年9 月10日起變更為格薩爾公司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賴明燦明知格薩爾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卻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填領用格薩爾公司之統一發票,並使格薩爾公司連續自105 年7 月起至同年8 月間止,在未實際交易及出貨之情況下,虛偽開立如【本院附表一】所示銷項發票33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47,443,841 元,以供營業人護康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逃漏營業稅,其中已持以申報充當進項扣抵部分,逃漏稅金額共計7,372,19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覺有虛增營業額之情事,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賴明燦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107偵緝55卷第15頁、第24頁,本院審訴卷第13頁 ),核與另案被告楊濟安偵查時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見偵卷第2至6頁)、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見偵卷第10頁)、臺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營業人查訪報告表(見偵卷第21頁)、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偵卷第20頁)、格薩爾公司公司變更設立登記表(見偵卷第39至40頁)、格薩爾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銷項)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見偵卷第93至104 頁)各乙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 1.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2.查被告係格薩爾公司之負責人即董事,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格薩爾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起至同年8月間止, 與護康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銷售之事實,竟仍任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格薩爾公司名義,接續填製如【本院附表一】所示33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上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先後多次填製如【本院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另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間, 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二)量刑理由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藉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造成國家財政損失,更危害經濟秩序,惟考量其犯後終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身體健康狀況、現職收入、撫養人口、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受有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參本院審訴卷第13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之多寡、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及金額,暨檢察官與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雖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參與上開犯行,惟依卷內事證,無從確認被告有無收受報酬,難認有何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併予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明知格薩爾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卻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填領用格薩爾公司之統一發票,並使格薩爾公司連續自105年9月起至同年10月間止,在未實際交易及出貨之情況下,虛偽開立如【本院附表二】所示銷項發票39紙,金額共計450,479,739 元,以供護康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尤妮國際有限公司、喜統進企業有限公司、國展資訊社等4 家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逃漏營業稅,其中已持以申報充當進項扣抵部分(37張),逃漏稅金額共計17,088,98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罪等語。 (二)經查,格薩爾公司之負責人自105年9月10日起即變更為另案被告楊濟安,有105年9月10日格薩爾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卷第41頁)附卷可證,故被告自非得負責 105年9至10月之公司經營狀況,再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固記載被告亦有申報105年9月至10月之記錄,然顯與被告任職期間不符,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自未能遽認被告涉及【本院附表二】部分之上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就【本院附表二】部分亦有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罪犯行,原應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上開起訴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本院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期間 │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買受人)│ │ │ │ ├──┼─────┼─────┼───────┼───────┤ │1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3,747,240 │187,362 │ │ │技有限公司│ │ │ │ ├──┼─────┼─────┼───────┼───────┤ │2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1,762,200 │88,110 │ │ │技有限公司│ │ │ │ ├──┼─────┼─────┼───────┼───────┤ │3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12,250,000 │612,5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4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3,350,563 │167,528 │ │ │技有限公司│ │ │ │ ├──┼─────┼─────┼───────┼───────┤ │5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2,307,422 │115,371 │ │ │技有限公司│ │ │ │ ├──┼─────┼─────┼───────┼───────┤ │6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1,962,035 │98,102 │ │ │技有限公司│ │ │ │ ├──┼─────┼─────┼───────┼───────┤ │7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6,370,000 │318,5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8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4,033,099 │201,655 │ │ │技有限公司│ │ │ │ ├──┼─────┼─────┼───────┼───────┤ │9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12,750,000 │637,5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10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5,092,005 │254,6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11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11,760,000 │588,0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12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4,132,688 │206,634 │ │ │技有限公司│ │ │ │ ├──┼─────┼─────┼───────┼───────┤ │13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8,330,000 │416,5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14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1,681,650 │84,083 │ │ │技有限公司│ │ │ │ ├──┼─────┼─────┼───────┼───────┤ │15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2,939,426 │146,971 │ │ │技有限公司│ │ │ │ ├──┼─────┼─────┼───────┼───────┤ │16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15,200,000 │760,0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17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772,000 │38,6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18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3,156,604 │157,830 │ │ │技有限公司│ │ │ │ ├──┼─────┼─────┼───────┼───────┤ │19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16,200,000 │810,0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20 │護康生活科│ 105年7月 │1,795,000 │89,750 │ │ │技有限公司│ │ │ │ ├──┼─────┼─────┼───────┼───────┤ │21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1,975,000 │98,750 │ │ │技有限公司│ │ │ │ ├──┼─────┼─────┼───────┼───────┤ │22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5,400,000 │270,0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23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2,246,928 │112,346 │ │ │技有限公司│ │ │ │ ├──┼─────┼─────┼───────┼───────┤ │24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955,000 │47,750 │ │ │技有限公司│ │ │ │ ├──┼─────┼─────┼───────┼───────┤ │25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108,200 │5,410 │ │ │技有限公司│ │ │ │ ├──┼─────┼─────┼───────┼───────┤ │26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5,722,227 │286,111 │ │ │技有限公司│ │ │ │ ├──┼─────┼─────┼───────┼───────┤ │27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2,385,000 │119,250 │ │ │技有限公司│ │ │ │ ├──┼─────┼─────┼───────┼───────┤ │28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2,163,000 │108,150 │ │ │技有限公司│ │ │ │ ├──┼─────┼─────┼───────┼───────┤ │29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1,087,627 │54,381 │ │ │技有限公司│ │ │ │ ├──┼─────┼─────┼───────┼───────┤ │30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2,084,287 │104,214 │ │ │技有限公司│ │ │ │ ├──┼─────┼─────┼───────┼───────┤ │31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1,331,640 │66,582 │ │ │技有限公司│ │ │ │ ├──┼─────┼─────┼───────┼───────┤ │32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1,053,000 │52,650 │ │ │技有限公司│ │ │ │ ├──┼─────┼─────┼───────┼───────┤ │33 │護康生活科│ 105年8月 │1,340,000 │67,0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合計:33張 │147,443,841元 │ 7,372,190元 │ └──────────────┴───────┴───────┘ 【本院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買受人)│ │ │/提出申報扣抵 │/提出申報扣 │ │ │ │ │ │ │抵 │ ├──┼─────┼─────┼─────┼───────┼──────┤ │1 │護康生活科│105年9月/ │21 │1.322,190,600 │1.16,109,530│ │ │技有限公司│10月 │ │2.283,490,600 │2.14,174,530│ │ │ │ │ │ │(格薩爾公司│ │ │ │ │ │ │與康護生活科│ │ │ │ │ │ │技有限公司提│ │ │ │ │ │ │出之資料不同│ │ │ │ │ │ │,見偵卷第5 │ │ │ │ │ │ │頁) │ ├──┼─────┼─────┼─────┼───────┼──────┤ │2 │尤妮國際有│105年9月/ │2 │1.70,000,000 │1.3,500,000 │ │ │限公司 │10月 │(未申報)│2.0 │2.0 │ ├──┼─────┼─────┼─────┼───────┼──────┤ │3 │喜統進企業│105年9月/ │12 │44,903,937 │2,245,197 │ │ │有限公司 │10月 │ │ │ │ │ │ │ ├─────┼───────┼──────┤ │ │ │ │1(漏報) │3,394,019 │169,701 │ │ │ │ │ │ │ │ │ │ │ │ │ │ │ ├──┼─────┼─────┼─────┼───────┼──────┤ │4 │國展資訊社│105年9月/ │3 │9,991,183 │499,560 │ │ │ │10月 │ │ │ │ ├──┴─────┴─────┴─────┼───────┼──────┤ │合計:39張(提出申報扣抵為37張) │1.450,479,739 │1.22,523,988│ │ │ 元 │ 元 │ │ │2.341,779,739 │2.17,088,988│ │ │ 元 │ 元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