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10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洪英花余銘軒陳秋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清秀
即被告
潘貴譯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佳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被告即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6月6日107審簡字第1172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勞訴字第二一四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清秀、潘貴譯因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嗣經本院107年6月6日107年度審簡字第1172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二人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五月及四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被告二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案告訴人宋雅興另對案外人厚安企業有限公司、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現繫屬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14號),因被告二人就本案過失傷害行為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應以上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兩造對本案停止審判均表示沒有意見,應依首開規定,於上開民事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