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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自字第35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惟琪莊書雯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自字第35號

自訴人
趙高勇

上列自訴人因瀆職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趙高勇因枉法裁判案件提起自訴,然其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自訴狀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代理人。自訴人如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自字第3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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