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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53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呂政燁周泰德王惟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5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加樂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元寶
被告
陳振鵬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陳振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中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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