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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洪英花朱家毅余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怡鈞
被告
寧家芷
被告
游智賢
被告
陳文德
被告
賴敬明
被告
羅元隆
被告
郭大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金柱
被告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馮曉華
被告
劉嘉衡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貫邦股份有限公司等於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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