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朱家毅
- 被告吳堅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8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堅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70號),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堅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所載「偽造互得廣告公司與如附表所示公司間不實廣告費交易之統一發票」,應更正為「填製不實互得廣告公司與如附表所示公司間不實廣告費交易之統一發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堅群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 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是就行使填製之不 實統一發票部分,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指估價請款單部分),以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多次填製不實發票、登載不實估價請款單以詐取貸款之行為,分別均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且手法相同,復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故分別均應評價為接續犯,而分別均僅論以一罪。被告基於單一詐取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貸之目的,而觸犯上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 斷。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前科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以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僅賠償少部分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因本案犯罪取得之新臺幣(下同)6,494萬8,000元之貸款,業已清償其中10萬元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陳述在卷。另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600萬元性質上是擔保 金,且案發後並未退還予被告,對沒收的金額中扣除此部分金額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審訴字卷第55頁)。故應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尚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即告訴人之部分應為5,884萬8,000元【計算式:6,494萬8,000元-10萬-600萬=5,884萬8,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所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估價請款單,既均已因行使而交予告訴人,是已非被告所有而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770號被 告 吳堅群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育瑄律師 田振慶律師 翁健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堅群係互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00 號 10 樓,下稱互得廣告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與如附表所示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13 家公司於民國 105 年 6 月至 9 月間並 無任何交易往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內,在上址公司內,偽造互得廣告公司與如附表所示公司間不實廣告費交易之統一發票,並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該公司估價請款單後,陸續持以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商銀)新莊分行以應收帳款讓與擔保方式申請貸款而行使之,使該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陸續核貸計新臺幣(下同) 6,494 萬 8,000 元予互得廣告公司。嗣因如附表所示公司未如期支付應收帳款,上海商銀始知上情。 二、案經上海商銀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吳堅群之自白 │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公司交│ │ │ │易之發票、估價請款單持以│ │ │ │向告訴人上海商銀貸款之事│ │ │ │實。 │ ├──┼───────────┼────────────┤ │2 │告訴人上海商銀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 ├──┼───────────┼────────────┤ │3 │應收帳款讓與擔保合約書│互得廣告公司與告訴人簽立│ │ │ │應收帳款讓與擔保合約書之│ │ │ │事實。 │ ├──┼───────────┼────────────┤ │4 │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暨與│被告持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 │ │該等發票相對應之動用申│暨左開文件向告訴人申請如│ │ │請書、應收帳款讓與明細│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之事 │ │ │表、統一發票、估價請款│實。 │ │ │單等 │ │ ├──┼───────────┼────────────┤ │5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105年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與自100 │ │ │11月22日存證信函 │年9月起即與互得廣告公司 │ │ │ │無業務往來之事實。 │ ├──┼───────────┼────────────┤ │6 │依必朗化學製藥股份有限│依必朗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 │ │公司105年11月15日依字 │司於105年度與互得廣告公 │ │ │第105038號函 │司無交易往來之事實。 │ ├──┼───────────┼────────────┤ │7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與互│ │ │105年11月23日證明書 │得利廣告公司並無如附表編│ │ │ │號29、30所示發票交易之事│ │ │ │實。 │ ├──┼───────────┼────────────┤ │8 │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105 │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與互得│ │ │年11月28日存證信函 │廣告公司從無業務往來之事│ │ │ │實。 │ ├──┼───────────┼────────────┤ │9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105│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自 105│ │ │年11月22日愛管字第1051│年1月1日起,即與互得廣告│ │ │27號函 │公司無任何業務往來之事 │ │ │ │實。 │ ├──┼───────────┼────────────┤ │10 │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互│ │ │5年11月16日(105)音法│得廣告公司於105年1月1日 │ │ │字第006號 │至11月16日間並無交易往來│ │ │ │之事實。 │ ├──┼───────────┼────────────┤ │11 │真愛密碼股份有限公司10│真愛密碼股份有限公司與互│ │ │5年11月15日函 │得廣告公司並無如附表編號│ │ │ │35所示發票交易之事實。 │ ├──┼───────────┼────────────┤ │12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105 │互得廣告公司對泰德利股份│ │ │年11月25日「第三人陳報│有限公司無任何債權存在之│ │ │扣押債權或聲明異議狀」│事實。 │ ├──┼───────────┼────────────┤ │13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與互│ │ │105年11月17日中嘉 │得廣告公司於103年6月至 │ │ │(105)字第060號函 │105年間無交易行為之事 │ │ │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 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嫌。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登載不實估價請款單而詐貸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時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請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前揭各罪,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一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檢 察 官 陳弘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宛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 │編│公司名稱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小計│ │號│ │ │ │ │ │ │ ├─┼────────┼─────┼─────┼─────┼─────┼──────┤ │1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CD00000000│105/06/24 │$2,318,455│$1,854,000│ │ ├─┤有限公司 ├─────┼─────┼─────┼─────┼──────┤ │2 │ │CV00000000│105/07/18 │$2,104,765│$1,683,000│ │ ├─┤ ├─────┼─────┼─────┼─────┼──────┤ │3 │ │CV00000000│105/08/04 │$2,546,525│$2,037,000│ │ ├─┤ ├─────┼─────┼─────┼─────┼──────┤ │4 │ │CV00000000│105/08/23 │$2,221,384│$1,777,000│$7,351,000 │ ├─┼────────┼─────┼─────┼─────┼─────┼──────┤ │5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105/06/16 │$2,472,850│$1,978,000│ │ ├─┤ ├─────┼─────┼─────┼─────┼──────┤ │6 │ │CV00000000│105/07/01 │$2,373,460│$1,898,000│ │ ├─┤ ├─────┼─────┼─────┼─────┼──────┤ │7 │ │DM00000000│105/09/08 │$2,767,342│$2,213,000│ │ ├─┤ ├─────┼─────┼─────┼─────┼──────┤ │8 │ │DM00000000│105/09/29 │$2,507,782│$2,006,000│$8,095,000 │ ├─┼────────┼─────┼─────┼─────┼─────┼──────┤ │9 │音圓國際股份有限│CD00000000│105/06/21 │$2,335,964│$1,868,000│ │ ├─┤公司 ├─────┼─────┼─────┼─────┼──────┤ │10│ │DM00000000│105/09/08 │$1,580,237│$1,264,000│$3,132,000 │ ├─┼────────┼─────┼─────┼─────┼─────┼──────┤ │11│依必朗化學製藥股│CD00000000│105/06/17 │$2,282,742│$1,826,000│ │ ├─┤份有限公司 ├─────┼─────┼─────┼─────┼──────┤ │12│ │CV00000000│105/07/19 │$1,186,663│$949,000 │ │ ├─┤ ├─────┼─────┼─────┼─────┼──────┤ │13│ │DM00000000│105/09/06 │$2,077,488│$1,661,000│$4,436,000 │ ├─┼────────┼─────┼─────┼─────┼─────┼──────┤ │14│快譯通股份有限公│CD00000000│105/06/22 │$2,161,744│$1,729,000│ │ ├─┤司 ├─────┼─────┼─────┼─────┼──────┤ │15│ │CV00000000│105/08/08 │$2,171,156│$1,736,000│ │ ├─┤ ├─────┼─────┼─────┼─────┼──────┤ │16│ │DM00000000│105/09/19 │$1,902,058│$1,521,000│$4,986,000 │ ├─┼────────┼─────┼─────┼─────┼─────┼──────┤ │17│中化生醫科技股份│CD00000000│105/06/29 │$2,407,482│$1,925,000│ │ ├─┤有限公司 ├─────┼─────┼─────┼─────┼──────┤ │18│ │CV00000000│105/07/25 │$1,935,738│$1,548,000│ │ ├─┤ ├─────┼─────┼─────┼─────┼──────┤ │19│ │CV00000000│105/08/02 │$2,661,498│$2,129,000│ │ ├─┤ ├─────┼─────┼─────┼─────┼──────┤ │20│ │CV00000000│105/08/22 │$2,748,362│$2,198,000│ │ ├─┤ ├─────┼─────┼─────┼─────┼──────┤ │21│ │DM00000000│105/09/10 │$1,916,460│$1,533,000│$9,333,000 │ ├─┼────────┼─────┼─────┼─────┼─────┼──────┤ │22│愛之味股份有限公│CV00000000│105/07/04 │$2,153,382│$1,722,000│ │ ├─┤司 ├─────┼─────┼─────┼─────┼──────┤ │23│ │CV00000000│105/07/27 │$2,130,975│$1,704,000│ │ ├─┤ ├─────┼─────┼─────┼─────┼──────┤ │24│ │CV00000000│105/08/08 │$2,496,648│$1,977,000│ │ ├─┤ ├─────┼─────┼─────┼─────┼──────┤ │25│ │DM00000000│105/09/26 │$2,291,058│$1,832,000│$7,235,000 │ ├─┼────────┼─────┼─────┼─────┼─────┼──────┤ │26│泰德利股份有限公│CV00000000│105/07/15 │$2,053,040│$1,642,000│ │ ├─┤司 ├─────┼─────┼─────┼─────┼──────┤ │27│ │DM00000000│105/09/05 │$2,144,974│$1,715,000│ │ ├─┤ ├─────┼─────┼─────┼─────┼──────┤ │28│ │DM00000000│105/09/20 │$1,858,265│$1,486,000│$4,843,000 │ ├─┼────────┼─────┼─────┼─────┼─────┼──────┤ │29│統一藥品股份有限│CV00000000│105/07/13 │$2,444,673│$1,955,000│ │ ├─┤公司 ├─────┼─────┼─────┼─────┼──────┤ │30│ │CV00000000│105/08/19 │$2,569,182│$2,055,000│$4,010,000 │ ├─┼────────┼─────┼─────┼─────┼─────┼──────┤ │31│東方美企業股份有│CV00000000│105/07/05 │$2,589,533│$2,071,000│ │ ├─┤限公司 ├─────┼─────┼─────┼─────┼──────┤ │32│ │CV00000000│105/08/01 │$2,448,692│$1,958,000│ │ ├─┤ ├─────┼─────┼─────┼─────┼──────┤ │33│ │CV00000000│105/08/29 │$2,240,792│$1,792,000│$5,821,000 │ ├─┼────────┼─────┼─────┼─────┼─────┼──────┤ │34│中美嘉吉股份有限│CV00000000│105/07/11 │$2,401,449│$1,921,000│$1,921,000 │ │ │公司 │ │ │ │ │ │ ├─┼────────┼─────┼─────┼─────┼─────┼──────┤ │35│真愛密碼股份有限│CV00000000│105/07/28 │$2,424,782│$1,939,000│$1,939,000 │ │ │公司 │ │ │ │ │ │ ├─┼────────┼─────┼─────┼─────┼─────┼──────┤ │36│台灣華歌爾股份有│DM00000000│105/09/01 │$2,307,690│$1,846,000│$1,846,000 │ │ │限公司 │ │ │ │ │ │ ├─┼────────┼─────┼─────┼─────┼─────┼──────┤ │37│ │ │ │ │合計 │$64,9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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