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246號
- 原告
- 蔣美裕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書律師
- 被告
- 品客餐飲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王美霞
上列被告品客餐飲有限公司、被告王美霞因業務過失致傷害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246號
王美霞
上列被告品客餐飲有限公司、被告王美霞因業務過失致傷害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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