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246號 原 告 蔣美裕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被 告 品客餐飲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王美霞 上列被告品客餐飲有限公司、被告王美霞因業務過失致傷害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