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秦頤強
- 被告
- 林凱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93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 年度審簡字第234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74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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