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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秋宜呂政燁周泰德

原告
黃文億
法定代理人
吳秀珍
被告
謝承恩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慧芬
被告
謝國勇
被告
皇后牛排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后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403 號( 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 年度審簡字第453 號) 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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