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沈雯忻
- 被告
- 許清泉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688號竊盜案件(下稱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刑事訴訟部分業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以管轄錯誤而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