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洪英花

原告
沈雯忻
被告
許清泉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688號竊盜案件(下稱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刑事訴訟部分業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以管轄錯誤而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