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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彭康凡莊書雯羅郁婷

  • 原告
    陳婌萍
  • 被告
    鄭澤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14號原   告 陳婌萍(即永平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楚云 被   告 鄭澤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5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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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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