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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14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彭康凡莊書雯羅郁婷

原告
陳婌萍(即永平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楚云
被告
鄭澤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5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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