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46號原 告 翁聖鴻(即臨江冷飲店) 被 告 楊文郎(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2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文郎被訴竊盜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62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翁聖鴻(即臨江冷飲店)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