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彭康凡、莊書雯、羅郁婷
- 當事人陳科辰、泰昌旅行社有限公司、呂家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0號原 告 陳科辰 被 告 泰昌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秋芊羽 被 告 呂家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758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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