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50號
- 原告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閻俊傑
- 代理人
- 王麗梅
- 代理人
- 曾柏諭
- 被告
- 張鈞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50號裁定,本院依職權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7年6月29日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50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張鈞傑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理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經本院改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簡易判決處刑),並經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本院於107年6月29日以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而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先予敘明。
二、法院之裁定如未涉及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變更,而僅與本院之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序事項有關者,並無如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如法院事後認為有所不當者,得由法院自行撤銷原裁定。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刑事案件前經本院於107年6月29日判決,嗣於107年8月29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成立,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移由民事庭審理之必要,應撤銷本院107年6月29日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50號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