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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1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彭康凡莊書雯羅郁婷

原告
漁歌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玉麟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原告
蘇恆
被告
柳佳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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