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威宇基於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19日13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廁所 處,手持具拍照功能之IPHONE型號行動電話伸入該廁所隔間門板上方,無故拍攝告訴人李佳恒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嗣經告訴人當場發覺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 身體隱私部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依刑法第319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