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湘芸 江宗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湘芸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江宗騏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湘芸原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7 樓、12樓之「大興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大興旅行社)及「樂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樂天旅行社)之出納人員,為從事現金收款、保管、製作結帳報表及登載現金簿等業務之人,因與其當時之男友江宗騏缺錢花用,竟與江宗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犯意聯絡,謀議由林湘芸利用職務之便,自民國105 年3 月22日起至106 年1 月25日止,在臺北市○○區○○路00號7 樓大興旅行社與樂天旅行社辦公處所,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收得而持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大興旅行社及樂天旅行社業務人員向客戶收取之團費、機票費、證照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444 萬2,170 元侵占入己,並於其將公司電腦內登載之收款紀錄轉成EXCEL 檔之結帳報表時,刪除該EXCEL 檔結帳報表中原登載收取該筆現金之紀錄,復將該結帳報表列印出來,且故意不將收取現金數額如實登載於現金簿中,再將該登載不實之結帳報表及現金簿交給其主管江韋盈以行使之,而以此方式掩飾其犯行,足以生損害於大興旅行社、樂天旅行社及旅行社主管對管理公司應收帳款之正確性。林湘芸侵占上開款項後,將其侵占所得部分款項交由江宗騏保管供2 人日常花用,另部分款項則交由江宗騏存入江宗騏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日盛銀行帳戶)。嗣林湘芸於106 月1 月20日以上開手法將該公司業務人員鄭雲峰原應繳交給另名出納人員李怡萱之現金14萬元侵占入己,於同年月25日經李怡萱察覺有異並通報主管,而經大興旅行社及樂天旅行社之主管清查電腦帳及現金簿發現有現金短少之情況並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興旅行社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林湘芸、江宗騏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林湘芸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江宗騏固坦承被告林湘芸有為上開業務侵占犯行,並有將被告林湘芸交予其之款項存入上開日盛銀行帳戶,惟矢口否認有與被告林湘芸共同為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叫被告林湘芸去侵占公司款項,被告林湘芸將錢交給伊的時候,都跟伊說那些錢是公司給的獎金,伊對被告林湘芸業務侵占的事情均不知情云云。經查: (一)被告林湘芸擔任大興旅行社與樂天旅行社出納人員期間,負責現金收款、保管、製作結帳報表及登載現金簿等業務,其接續將其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收款日期」欄所示時間收得而持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大興旅行社與樂天旅行社業務人員向客戶收取之團費、機票費、證照費等現金款項侵占入己,並於其將公司電腦內登載之收款紀錄轉成EXCEL 檔之結帳報表時,刪除該EXCEL 檔結帳報表中原登載收取該筆現金之紀錄,再將該結帳報表列印出來,且故意不將收取現金數額如實登載於現金簿中,復將該登載不實之結帳報表及現金簿交給其主管江韋盈,嗣將部分款項交由被告江宗騏存入上開日盛銀行帳戶,被告林湘芸、江宗騏有共同使用上開款項等情,業經被告林湘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詳見他字卷第60至61頁反面,偵字卷一第6 至11頁、第64頁反面、第122 頁及反面,偵字卷二第153 頁反面、第165 頁反面至第166 頁反面,本院易字卷第36至40頁、第80頁、第156 頁),核與證人即大興旅行社經理林秀貞於警詢中之證述(詳見偵字卷一第18至21頁)、證人即大興旅行社與樂天旅行社之會計主管江韋盈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詳見偵字卷一第23至24頁、第121 頁反面至第122 頁,本院易字卷第195 至197 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詳見偵字卷一第45頁)、上開日盛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 份(詳見偵字卷一第68至74頁反面)、勞工保險加保申報書、旅行社從業人員異動報告表核准名單各1 份(詳見偵字卷一第92至93頁)、上開日盛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詳見偵字卷一第96至99頁)、樂天旅行社、大興旅行社查帳核對現況表及明細表各1 份(詳見偵字卷一第101 至113 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 張(詳見偵字卷一第116 至118 頁)、大興旅行社之正確帳目明細表、每日核帳單、現金簿及樂天旅行社之收款明細表、旅客收費明細表、帳單、信用卡付款同意書、現金簿各1 份(詳見偵字卷二第4 至102 頁、第108 至150 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江宗騏所不爭執(詳見本院易字卷第41至42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另參以證人即被告林湘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跟被告江宗騏於103 年5 月到106 年1 月間係男女朋友,伊跟被告江宗騏交往期間,他都沒有穩定的收入,都一直跟伊拿錢,出去玩、吃飯的錢都是伊出的,伊沒有辦法一直拿錢給被告江宗騏,被告江宗騏知道伊在公司是負責收錢,他就叫伊去拿公司的錢,伊剛開始覺得這樣不好,但被告江宗騏講了很多次,伊真的沒有辦法一直給被告江宗騏錢,才侵占公司款項。被告江宗騏跟伊說先拿現金,在匯出結帳報表的時候把收取現金部分的EXCEL 檔刪掉,公司帳上也不要列入這筆帳,下班的時候把現金拿給他存入上開日盛銀行帳戶,被告江宗騏每次將錢存入上開日盛銀行帳戶後,就會拍照給伊看,上開日盛銀行帳戶的存摺、印章是由伊保管,這個帳戶是伊與被告江宗騏共同的帳戶,被告江宗騏知道伊的收入是多少,伊沒有跟被告江宗騏說過這些錢是獎金,出納人員不會有獎金,通常是業務才會有獎金,伊拿給被告江宗騏存的錢都是伊在大興旅行社、樂天旅行社侵占的錢。伊的犯行剛被發現時,伊不想拖被告江宗騏下水,但公司經理還有律師都覺得被告江宗騏一定知情,才問伊要不要老實說,伊才說實話等語(詳見偵字卷二第166 頁反面,本院易字卷第81至96頁),證人林湘芸與被告江宗騏原係男女朋友,毫無仇隙,此經證人林湘芸與被告江宗騏為一致之陳述(詳見偵字卷二第166 頁及反面),證人林湘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經具結而為證述,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刑罰之風險,虛構不實證詞以陷被告江宗騏入罪之可能與必要,再者,被告江宗騏與證人林湘芸於105 年間購買自用小客車所支出之102 萬8,000 元價金,係全數由證人林湘芸自上開日盛銀行帳戶轉帳支付,此據被告江宗騏及證人林湘芸為一致之陳述(詳見他字卷第頁10頁、第15頁,偵字卷一第122 頁反面至第123 頁),並有上開日盛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 份(詳見偵字卷一第74頁及反面)存卷可佐,且觀諸證人林湘芸提出其與被告江宗騏花用侵占款項之明細,兩人無論係拍攝情侶寫真照片、旅遊、買家具等款項支出均係由證人林湘芸支付,此有明細1 份(見他字卷第17頁)存卷可考,復衡以被告江宗騏於偵查中供稱:伊於104 年在東森房屋成交一筆交易後,一直都沒有實際成交,證人林湘芸有給伊基本生活費、油錢,那時候伊從東森房屋離職,伊在找工作,伊有跟證人林湘芸借錢或請她代墊伊家人之開支,105 年10月11日自上開日盛銀行帳戶提領的2 萬元與4,000 元係伊要去繳交通罰款的等語(詳見偵字卷一第122 頁反面至第123 頁,偵字卷二第157 頁反面),佐以證人林湘芸與被告江宗騏之對話紀錄,證人林湘芸於對話中向被告江宗騏稱「但很現實的一面經濟你要顧到不可能讓我一直養你」、「下個月開始到以後可以不要再讓我為你擔心你的經濟了好嗎」,而被告江宗騏向證人林湘芸稱「我媽早上問我有沒有1 萬8 ,她說因為我爸牙齒沒做好得重做」時,證人林湘芸即回稱「晚上給你」,此有對話紀錄1 份(詳見偵字卷一第94至95頁)存卷可考,足徵證人林湘芸亦負責支付被告江宗騏之日常開銷、交通罰款及被告江宗騏家人之生活開支,由此可知,證人林湘芸及被告江宗騏間,無論是上百萬元之購車款項抑或是數萬元之旅遊經費、購置家具、拍攝寫真照片之款項,甚或是被告江宗騏之日常開銷及其家人之生活開支,均係由證人林湘芸支付,若非被告江宗騏與證人林湘芸均知悉證人林湘芸用以支付上開款項之金錢均係不勞而獲之物,其等豈會讓證人林湘芸獨自負擔上開款項而就財務分擔為如此之安排,再觀諸證人林湘芸侵占款項之期間長達10個月,且參以證人林湘芸於105 年9 月12日起至106 年1 月23日止交與被告江宗騏存入上開日盛銀行帳戶之金額總計高達281 萬元,此有上開日盛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 份(詳見偵字卷一第74頁及反面)存卷可參,而被告江宗騏與證人林湘芸係關係緊密之男女朋友,其又幫證人林湘芸將總計高達281 萬元之款項存入銀行中,其對於上開款項均係證人林湘芸業務侵占所得乙節應知之甚詳,況被告江宗騏於本案東窗事發後,傳送訊息給證人林湘芸稱「我大概抓出數字了」、「估計應該有330 」、「這不是妳一個人的錯,我也有錯,我也該對妳負責」,此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 張(詳見偵字卷一第114 至115 頁)存卷可憑,倘若被告江宗騏對證人林湘芸侵占公司款項之事完全不知情,其豈有可能替證人林湘芸估算侵占款項之數額,甚而表示其亦有錯,而應對證人林湘芸負責,益證被告江宗騏確實知悉證人林湘芸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大興旅行社與樂天旅行社之款項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而與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至被告江宗騏雖以上詞置辯,然查,就被告江宗騏、林湘芸二人之犯行,被告江宗騏應屬知情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說明如上,被告江宗騏空言辯稱不知情云云,並非可採,再者,觀諸被告江宗騏供稱:被告林湘芸當時擔任會計助理,她的月薪大約3 萬餘元,被告林湘芸大約1 個禮拜會叫伊拿錢存入上開日盛銀行帳戶約1 至2 次,每次都是拿幾萬元至十幾萬元不等的金額等語(詳見偵字卷一第122 頁反面,本院易字卷第38頁、第40頁),復參以上開日盛銀行帳戶自105 年9 月12日起至106 年1 月23日止,存入之款項數額均係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之金額,每筆金額存入時間相隔甚短,且在這短短4 個月期間,存入金額總計高達281 萬元,此有上開日盛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 份(詳見偵字卷一第74頁及反面)存卷可參,顯然被告江宗騏知悉被告林湘芸交給其存入上開日盛銀行帳戶之款項金額係被告林湘芸月薪之數十倍,參以被告江宗騏自承曾在電子業、廣告設計、便利商店、物流業、保全業工作,並擔任過網路咖啡廳的副店長、約聘雇郵差、房屋仲介等職位,其每一份工作收入月薪約3 萬元等語(詳見本院易字卷第40至41頁、第96至97頁),被告江宗騏有相當之工作經歷及社會歷練,且知悉一般工作之薪資收入行情為何,其理應知悉被告林湘芸之工作僅為會計、出納之行政職務,而非專為公司招攬大筆客戶或業績之業務人員,實無在如此短時間內取得逾其月薪數十倍獎金之可能,故被告江宗騏所辯,顯與常情不符,要難憑採。 二、綜上,被告林湘芸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林湘芸、江宗騏如事實欄所示犯行均可認定,而被告江宗騏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洵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湘芸、江宗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起訴書雖漏列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有記載此部分犯罪事實,且經本院當庭諭知應增列之法條,是對被告防禦權已無妨礙,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被告林湘芸、江宗騏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四)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江宗騏雖非業務上持有財物之人,然其既與業務上持有財物之被告林湘芸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以共犯論。 (五)被告2 人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數次侵占款項、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分別係於密接之時間及相同之地點所為,所侵害者各分別為大興旅行社及樂天旅行社之財產法益,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又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及侵占目的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屬接續犯,而分別僅論以一罪。 (六)被告2 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為一行為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七)爰審酌被告2 人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所為侵害大興旅行社及樂天旅行社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惟念被告林湘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大興旅行社成立和解,此有和解書1 份(詳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1頁)存卷可考,而大興旅行社與樂天旅行社設立於同址,且負責人為同1 人,此經告訴代理人陳克譽律師及證人江韋盈陳述明確(詳見偵字卷一第121 頁反面,本院審易字卷第21頁反面),且大興旅行社向被告林湘芸求償之金額包含如附表三所示樂天旅行社遭侵占之款項數額,可認大興旅行社與被告林湘芸和解時,亦有代樂天旅行社向被告林湘芸求償之意,可認被告林湘芸已賠償大興旅行社與樂天旅行社之損失,足徵被告林湘芸確有悔意,兼衡被告2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犯罪所得、被告江宗騏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及其等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被告林湘芸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大興旅行社成立和解,賠償大興旅行社與樂天旅行社之損失,已說明如前,堪認尚有悔意,足見被告林湘芸經此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策自新。 (九)沒收: ⒈被告2 人因犯罪所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款項合計444 萬2,170 元,其中14萬元已於被告林湘芸遭查獲時返還予大興旅行社,此經證人林秀貞證述明確(詳見偵字卷一第20頁),又被告林湘芸將侵占款項中放入零錢包尚未花用之6 萬元(被告林湘芸供稱從零錢包中拿出尚未花用之款項金額為5 、6 萬元,而本院就此部分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認被告林湘芸自零錢包中取出返還之金額應為6 萬元),以及存入上開日盛銀行帳戶後尚未提領花用之182 萬9,000 元返還予大興旅行社及樂天旅行社,復將其利用犯罪所得購買之車輛變賣,並將其取得之72萬3,170 元價金返還予大興旅行社與樂天旅行社,此據被告林湘芸供陳明確(詳見本院易字卷第159 頁),綜上,被告林湘芸已將犯罪所得中共計275 萬2,170 元(計算式:140,000 +60,000+1,829,000 +723,170 =2,752,170 )之款項返還予大興旅行社與樂天旅行社,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立法意旨,應扣除此部分金額,應僅就未償還之餘額共計169 萬元(計算式:4,442,170 -2,752,170 =1,690,000 )部分為沒收之宣告。 ⒉被告林湘芸於本院審理中供陳其與被告江宗騏就侵占的款項彼此共有而不分你我等語(詳見本院易字卷第159 頁),應認被告2 人就不法利得之分配應係各二分之一,故被告2 人各應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數額為84萬5,000 元(計算式:1,690,000 ÷2 =845,000 ),被告江宗騏之犯罪 所得84萬5,000 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林湘芸就犯罪所得84萬5,000 元之部分本應予以宣告沒收,惟被告林湘芸已獨自賠償大興旅行社與樂天旅行社共計169 萬元,此有和解書1 份(詳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1頁)存卷可考,實已逾越本院認定其仍保有之實質犯罪所得數額(即84萬5,000 元),足以剝奪其犯罪利得,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認就其犯罪所得部分再予以沒收,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5 條、第216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珊慧 附表一:被告2 人侵占所收受大興旅行社一般客戶現金明細表 ┌──┬─────┬────┬────┬──────┬────┬──────┐ │編號│收款日期 │客戶名稱│編號 │ 業務 │收款內容│ 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 │01 │105/09/01 │周俊龍 │408956 │吳旻修 │團費訂金│ 10,000元 │ ├──┼─────┼────┼────┼──────┼────┼──────┤ │02 │105/09/05 │梁連團 │409161 │洪儀嫺 │ │ 5,000元 │ ├──┼─────┼────┼────┼──────┼────┼──────┤ │03 │105/09/05 │李宗勳 │396131 │廖美奐 │ │ 15,000元 │ ├──┼─────┼────┼────┼──────┼────┼──────┤ │04 │105/09/08 │洪銘成 │093383 │陳勇帆 │團費 │ 149,500元 │ ├──┼─────┼────┼────┼──────┼────┼──────┤ │05 │105/09/12 │郭淑玲 │410241 │林子翔 │機票 │ 20,490元 │ ├──┼─────┼────┼────┼──────┼────┼──────┤ │06 │105/09/19 │林鈺琪 │410714 │戴文貴 │團費 │ 81,800元 │ ├──┼─────┼────┼────┼──────┼────┼──────┤ │07 │105/09/21 │王湘洳 │241715 │李婉鈴 │ │ 10,000元 │ ├──┼─────┼────┼────┼──────┼────┼──────┤ │08 │105/09/22 │侯孝宏 │411166 │戴文貴 │團費 │ 95,200元 │ ├──┼─────┼────┼────┼──────┼────┼──────┤ │09 │105/09/23 │張真沛 │083078 │沈宜樺 │團費 │ 2,800元 │ ├──┼─────┼────┼────┼──────┼────┼──────┤ │10 │105/09/26 │丁上竣 │410262 │林岳佑 │團費 │ 139,600元 │ ├──┼─────┼────┼────┼──────┼────┼──────┤ │11 │105/09/29 │方耀昀達│306482 │林子翔 │機票 │ 69,110元 │ │ │ │曼 │ │ │ │ │ ├──┼─────┼────┼────┼──────┼────┼──────┤ │12 │105/10/03 │于屏 │231696 │許文俊 │團費 │ 79,800元 │ ├──┼─────┼────┼────┼──────┼────┼──────┤ │13 │105/10/03 │何��欣 │411939 │楊儀筠 │團費訂金│ 20,000元 │ ├──┼─────┼────┼────┼──────┼────┼──────┤ │14 │105/10/04 │游晴暄 │412032 │戴文貴 │團費訂金│ 5,000元 │ ├──┼─────┼────┼────┼──────┼────┼──────┤ │15 │105/10/05 │蕭明昌 │118344 │許文俊 │團費訂金│ 50,000元 │ ├──┼─────┼────┼────┼──────┼────┼──────┤ │16 │105/10/11 │陳沅合 │412414 │洪儀嫺 │團費訂金│ 20,000元 │ ├──┼─────┼────┼────┼──────┼────┼──────┤ │17 │105/10/11 │李秀雯 │227962 │廖國棟 │團費 │ 80,700元 │ ├──┼─────┼────┼────┼──────┼────┼──────┤ │18 │105/10/11 │林麗娟 │344117 │王心怡 │團費 │ 114,000元 │ ├──┼─────┼────┼────┼──────┼────┼──────┤ │19 │105/10/17 │劉景祥 │407224 │廖美奐 │團費 │ 77,800元 │ ├──┼─────┼────┼────┼──────┼────┼──────┤ │20 │105/10/18 │吳公婷 │412503 │林岳佑 │團費 │ 115,500元 │ ├──┼─────┼────┼────┼──────┼────┼──────┤ │21 │105/10/24 │吳佳玲 │413711 │林岳佑 │團費訂金│ 80,000元 │ ├──┼─────┼────┼────┼──────┼────┼──────┤ │22 │105/10/26 │張梅桂 │097132 │張彩華 │證照 │ 1,700元 │ ├──┼─────┼────┼────┼──────┼────┼──────┤ │23 │105/10/28 │謝谷政 │413907 │楊儀筠 │團費 │ 47,800元 │ ├──┼─────┼────┼────┼──────┼────┼──────┤ │24 │105/11/17 │余雅琦 │107078 │許文俊 │團費訂金│ 20,000元 │ ├──┼─────┼────┼────┼──────┼────┼──────┤ │25 │105/11/25 │黃郁滋 │416691 │尉美真 │團費尾款│ 2,400元 │ ├──┼─────┼────┼────┼──────┼────┼──────┤ │26 │105/11/30 │洪金燐 │399627 │陳勇帆 │團費訂金│ 10,000元 │ ├──┼─────┼────┼────┼──────┼────┼──────┤ │27 │105/12/09 │龍騰林 │415902 │何秀菁 │機票款 │ 15,800元 │ ├──┼─────┼────┼────┼──────┼────┼──────┤ │28 │105/12/14 │湯椀清 │412809 │廖美奐 │團費 │ 116,700元 │ ├──┼─────┼────┼────┼──────┼────┼──────┤ │29 │105/12/23 │蘇健榮 │411576 │周旭暉 │團費 │ 3,000元 │ ├──┼─────┼────┼────┼──────┼────┼──────┤ │30 │106/01/09 │張美君 │411843 │張國平 │證照 │ 1,600元 │ ├──┼─────┼────┼────┼──────┼────┼──────┤ │31 │106/01/10 │黃承鴻 │225304 │謝雅玲 │團費 │ 119,800元 │ ├──┼─────┼────┼────┼──────┼────┼──────┤ │32 │106/01/12 │黃裕珊 │414587 │鄭雲峰 │團費 │ 103,600元 │ ├──┼─────┼────┼────┼──────┼────┼──────┤ │33 │106/01/12 │孫作昱 │417314 │周旭暉 │團費 │ 2,550元 │ ├──┼─────┼────┼────┼──────┼────┼──────┤ │34 │106/01/16 │張晏菁 │422365 │楊儀筠 │團費 │ 251,600元 │ ├──┼─────┼────┼────┼──────┼────┼──────┤ │35 │106/01/20 │ │ │鄭雲峰 │ │ 140,000元 │ ├──┼─────┼────┼────┼──────┼────┼──────┤ │合計│ │ │ │ │ │ 2,077,850元│ └──┴─────┴────┴────┴──────┴────┴──────┘ 附表二 :被告2 人侵占所收受大興旅行社同業客戶現金明細表 ┌──┬─────┬────────────┬────────┬────┬──────┐ │編號│收款日期 │名稱 │團號 │收款內容│ 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01 │105/07/11 │台北金銀島: 團費(大人) │160713JSS5BRP │團費收入│ 57,800元 │ ├──┼─────┼────────────┼────────┼────┼──────┤ │02 │105/09/06 │台北泰昌: 訂金 │161028JSS5BRHS │團費收入│ 20,000元 │ ├──┼─────┼────────────┼────────┼────┼──────┤ │03 │105/09/09 │台北世邦: 訂金 │160923JKK5BR-A │團費收入│ 8,000元 │ ├──┼─────┼────────────┼────────┼────┼──────┤ │04 │105/09/09 │台北遠達: 團費(大人) │160912JOO5BR-D │團費收入│ 136,000元 │ ├──┼─────┼────────────┼────────┼────┼──────┤ │05 │105/09/13 │台北大興: 黃湖南團費(大 │160926JFF5BR-E │團費收入│ 109,300元 │ │ │ │人) │ │ │ │ ├──┼─────┼────────────┼────────┼────┼──────┤ │06 │105/09/19 │台北大興: 杏豪訂金 │160926JSS5BRHS │團費收入│ 5,000元 │ ├──┼─────┼────────────┼────────┼────┼──────┤ │07 │105/09/23 │台北宏韋:訂金 │161108JOO5BRC │團費收入│ 10,000元 │ ├──┼─────┼────────────┼────────┼────┼──────┤ │08 │105/09/26 │台北新假期: 團費(大人) │160925JSS5BRF │團費收入│ 114,000元 │ ├──┼─────┼────────────┼────────┼────┼──────┤ │09 │105/09/26 │台北朋友: 訂金 │161021JKK5BR-A │團費收入│ 10,000元 │ ├──┼─────┼────────────┼────────┼────┼──────┤ │10 │105/10/05 │台北牛頭:陳姐訂金 │161108JTT5BR-K │團費收入│ 10,000元 │ ├──┼─────┼────────────┼────────┼────┼──────┤ │11 │105/10/07 │台北鈦美:訂金 │161026JSS5BRA1 │團費收入│ 20,000元 │ ├──┼─────┼────────────┼────────┼────┼──────┤ │12 │105/10/07 │台北星亞:訂金 │161029JKK5BR-A │團費收入│ 10,000元 │ ├──┼─────┼────────────┼────────┼────┼──────┤ │13 │105/10/07 │台北天海: 訂金 │161112JOO5BR-K │團費收入│ 10,000元 │ ├──┼─────┼────────────┼────────┼────┼──────┤ │14 │105/10/11 │台北理想: 訂金 │161123JSS5BRD1 │團費收入│ 20,000元 │ ├──┼─────┼────────────┼────────┼────┼──────┤ │15 │105/10/12 │台北牛頭: 陳姐訂金 │161108JTT5BR-K │團費收入│ 5,000元 │ ├──┼─────┼────────────┼────────┼────┼──────┤ │16 │105/10/12 │台北元富: 團費(大人) │161012JSS5BRSH │團費收入│ 5,000元 │ ├──┼─────┼────────────┼────────┼────┼──────┤ │17 │105/10/12 │台北吉瑞福: 訂金 │161023JSS5BRB1 │團費收入│ 20,000元 │ ├──┼─────┼────────────┼────────┼────┼──────┤ │18 │105/10/14 │台北大興: 邱玄旻訂金 │161111JKK5BR-A │團費收入│ 33,000元 │ ├──┼─────┼────────────┼────────┼────┼──────┤ │19 │105/10/19 │台北吉瑞福: 團費(大人) │161023JSS5BRB1 │團費收入│ 57,000元 │ ├──┼─────┼────────────┼────────┼────┼──────┤ │20 │105/10/21 │台北好康: 團費(大人) │161026JKK5BR-A │團費收入│ 200元 │ ├──┼─────┼────────────┼────────┼────┼──────┤ │21 │105/10/24 │台北有利: 團費(大人) │161022JKK5BR-A │團費收入│ 65,200元 │ ├──┼─────┼────────────┼────────┼────┼──────┤ │22 │105/10/27 │台北泰昌: 團費(大人) │161028JSS5BRHS │團費收入│ 53,800元 │ ├──┼─────┼────────────┼────────┼────┼──────┤ │23 │105/10/27 │台北吉瑞福: 訂金 │161221JSS5BRHS │團費收入│ 20,000元 │ ├──┼─────┼────────────┼────────┼────┼──────┤ │24 │105/11/02 │台北晨安: 團費(大人) │161105JSD5BR-A │團費收入│ 81,400元 │ ├──┼─────┼────────────┼────────┼────┼──────┤ │25 │105/11/10 │台北天海: 團費(大人) │161112JOO5BR-K │團費收入│ 63,000元 │ ├──┼─────┼────────────┼────────┼────┼──────┤ │26 │105/11/11 │台北晨安: 團費(大人)-追 │161105JSD5BR-A │團費收入│ 43,400元 │ │ │ │加 │ │ │ │ ├──┼─────┼────────────┼────────┼────┼──────┤ │27 │105/12/09 │台北亞森: 訂金 │170220JSS5BRSH │團費收入│ 30,000元 │ ├──┼─────┼────────────┼────────┼────┼──────┤ │28 │105/12/28 │台北友茂: 團費 │161229JSS5BRE1 │團費收入│ 114,600元 │ ├──┼─────┼────────────┼────────┼────┼──────┤ │29 │106/01/09 │台北富友: 訂金 │170224JFF5BR-E │團費收入│ 10,000元 │ ├──┼─────┼────────────┼────────┼────┼──────┤ │30 │106/01/09 │台北向日遊: 訂金 │170119JTT5JL-E │團費收入│ 20,000元 │ ├──┼─────┼────────────┼────────┼────┼──────┤ │31 │106/01/09 │台北東南: 訂金 │170308JSS5BRHS │團費收入│ 25,000元 │ ├──┼─────┼────────────┼────────┼────┼──────┤ │32 │106/01/10 │台北大興: 陳雅芳團費 │170202JKK5BR-A │團費收入│ 43,600元 │ ├──┼─────┼────────────┼────────┼────┼──────┤ │33 │106/01/11 │台北大興: 周伯諺團費 │170210JSS5BRB │團費收入│ 18,400元 │ ├──┼─────┼────────────┼────────┼────┼──────┤ │34 │106/01/12 │台北尊煌: 團費 │170115JTT5BR-A │團費收入│ 144,500元 │ ├──┼─────┼────────────┼────────┼────┼──────┤ │35 │106/01/12 │台北行家: 團費 │170126JKK5BR-A │團費收入│ 109,800元 │ ├──┼─────┼────────────┼────────┼────┼──────┤ │36 │106/01/12 │台北春雨: 團費 │170113JSS5BRA │團費收入│ 64,000元 │ ├──┼─────┼────────────┼────────┼────┼──────┤ │37 │106/01/12 │台北寶馬: 團費 │170115JSS5BRHS │團費收入│ 63,000元 │ ├──┼─────┼────────────┼────────┼────┼──────┤ │38 │106/01/12 │台北太平洋: 團費 │170131JKK5BR-A │團費收入│ 65,000元 │ ├──┼─────┼────────────┼────────┼────┼──────┤ │39 │106/01/12 │台北偉倫:團費 │170121JSS5BRP │團費收入│ 142,000元 │ ├──┼─────┼────────────┼────────┼────┼──────┤ │40 │106/01/17 │台北晨安: 訂金 │170223JTT5JL-F │團費收入│ 10,000元 │ ├──┼─────┼────────────┼────────┼────┼──────┤ │合計│ │ │ │ │ 1,847,000元│ └──┴─────┴────────────┴────────┴────┴──────┘ 附表三 :被告2人侵占所收受樂天旅行社客戶現金明細表 ┌──┬──────┬────┬────┬─────────┬──────┐ │編號│收款日期 │客戶名稱│編號 │收款內容 │ 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01 │105/03/22 │楊明宗 │D0000000│證照 │ 1,250元 │ ├──┼──────┼────┼────┼─────────┼──────┤ │02 │105/03/22 │佳誠 │CC12 │證照 │ 2,570元 │ ├──┼──────┼────┼────┼─────────┼──────┤ │03 │105/04/18 │吳美華 │D0000000│機票 │ 2,000元 │ ├──┼──────┼────┼────┼─────────┼──────┤ │04 │105/04/22 │吳德貞 │D0000000│機票 │ 1,000元 │ ├──┼──────┼────┼────┼─────────┼──────┤ │05 │105/04/25 │黃文秀 │D0000000│機票 │ 12,400元 │ ├──┼──────┼────┼────┼─────────┼──────┤ │06 │105/04/27 │周君政 │D0000000│機票 │ 3,000元 │ ├──┼──────┼────┼────┼─────────┼──────┤ │07 │105/04/27 │曾慶輝 │D0000000│機票 │ 2,800元 │ ├──┼──────┼────┼────┼─────────┼──────┤ │08 │105/05/13 │李亞玲 │D0000000│外丟團 │ 75,800元 │ ├──┼──────┼────┼────┼─────────┼──────┤ │09 │105/06/20 │林芳榆 │D0000000│外丟團 │ 6,000元 │ ├──┼──────┼────┼────┼─────────┼──────┤ │10 │105/06/21 │蔡徐芬玉│D0000000│機票 │ 6,000元 │ ├──┼──────┼────┼────┼─────────┼──────┤ │11 │105/06/21 │葉紘基 │D0000000│機票 │ 4,200元 │ ├──┼──────┼────┼────┼─────────┼──────┤ │12 │105/06/21 │黃萬生 │D0000000│外丟團 │ 1,000元 │ ├──┼──────┼────┼────┼─────────┼──────┤ │13 │105/07/11 │劉佩佩 │D0000000│機票 │ 1,000元 │ ├──┼──────┼────┼────┼─────────┼──────┤ │14 │105/07/22 │高一晉 │D0000000│外丟團 │ 305,800元 │ ├──┼──────┼────┼────┼─────────┼──────┤ │15 │105/07/29 │黃宗揚 │D0000000│證照 │ 3,500元 │ ├──┼──────┼────┼────┼─────────┼──────┤ │16 │105/08/07 │林玲安 │D0000000│外丟團 │ 3,000元 │ ├──┼──────┼────┼────┼─────────┼──────┤ │17 │105/09/19 │張芷瑄 │D0000000│外丟團 │ 8,000元 │ ├──┼──────┼────┼────┼─────────┼──────┤ │18 │105/11/15 │李亞玲 │D0000000│外丟團 │ 65,500元 │ ├──┼──────┼────┼────┼─────────┼──────┤ │19 │105/11/15 │李亞玲 │D0000000│外丟團 │ 3,000元 │ ├──┼──────┼────┼────┼─────────┼──────┤ │20 │106/01/06 │陳正記 │D0000000│機票 │ 4,600元 │ ├──┼──────┼────┼────┼─────────┼──────┤ │21 │106/01/10 │吳美玉 │D0000000│機票 │ 3,000元 │ ├──┼──────┼────┼────┼─────────┼──────┤ │22 │106/01/17 │張美滿 │D0000000│機票 │ 1,400元 │ ├──┼──────┼────┼────┼─────────┼──────┤ │23 │106/01/25 │史詩涵 │D0000000│證照 │ 500元 │ ├──┼──────┼────┼────┼─────────┼──────┤ │合計│ │ │ │ │ 517,320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