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緝字第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羿伶
隆易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就隆易民部分所諭知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漏未記載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應予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