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藍鷹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肯畢娜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葉立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2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肯畢娜、藍鷹諮詢顧問有限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159-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