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藍鷹諮詢顧問有限公司、肯畢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鷹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肯畢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立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 偵字第2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肯畢娜、藍鷹諮詢顧問有限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159-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