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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6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尚諭王秀慧蘇珍芬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藍鷹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肯畢娜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立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2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肯畢娜、藍鷹諮詢顧問有限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159-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珍芬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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