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林拔群
- 被告林幸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幸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5523 號),而本院於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107 年度智易字第1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幸逸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幸逸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權利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相關註冊證號詳如附表所示),近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或公開陳列,竟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在大陸地區淘寶網購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後,明知所購入之商品來源不明,所使用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顯為仿冒商標商品,竟意圖販賣,而於同年9 月6 日晚間8 時45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長春路口,設攤陳列、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遭員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案經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國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法國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5523 號卷,下稱偵卷,第4 頁反面至第6 頁、第98頁;本院107 年度智易字第10號卷第57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傅丞緯、邱聖翔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7 頁至第9 頁、第98頁),並有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收據、蒐證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106 年10月11日鑑定證明書、106 年9 月14日LOUIS VUITTON 鑑定報告、106 年9 月27日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頁至第29頁、第36頁至第44頁、第48頁至第54頁、第58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73頁、第75頁至第78頁)。是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陳列、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本不宜寬貸,惟念於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雖定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 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明文,然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12月15日起施行;而該條立法意旨係以:「104 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等語。是修正後商標法不問仿冒商標商品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沒收之。因商標法第98條業於刑法沒收專章施行後再度修正,關於仿冒商標商品之沒收,商標法第98條仍應優先於刑法沒收專章之適用,應屬明確。是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品牌│商品名稱│數量 │單位│侵害之商標│商標權人 │ │ │ │ │ │ │註冊證號碼│ │ ├──┼────┼────┼───┼──┼─────┼──────┤ │ 1 │HERMES │手環 │ 參 │ 件 │審定號: │法國商埃爾梅│ │ │ │ │ │ │00000000 │斯國際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2 │HERMES │耳環 │ 肆 │ 對 │審定號: │法國商埃爾梅│ │ │ │ │ │ │00000000 │斯國際公司 │ ├──┼────┼────┼───┼──┼─────┼──────┤ │ 3 │HERMES │戒指 │ 陸 │ 只 │審定號: │法國商埃爾梅│ │ │ │ │ │ │00000000 │斯國際公司 │ ├──┼────┼────┼───┼──┼─────┼──────┤ │ 4 │GUCCI │手環 │ 參 │ 件 │審定號: │義大利商固喜│ │ │ │ │ │ │00000000 │歡固喜公司 │ ├──┼────┼────┼───┼──┼─────┼──────┤ │ 5 │GUCCI │手鍊 │ 壹 │ 件 │審定號: │義大利商固喜│ │ │ │ │ │ │00000000 │歡固喜公司 │ ├──┼────┼────┼───┼──┼─────┼──────┤ │ 6 │GUCCI │眼鏡 │ 陸 │ 付 │審定號: │義大利商固喜│ │ │ │ │ │ │00000000 │歡固喜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7 │GUCCI │戒指 │ 參 │ 只 │審定號: │義大利商固喜│ │ │ │ │ │ │00000000 │歡固喜公司 │ ├──┼────┼────┼───┼──┼─────┼──────┤ │ 8 │CHANEL │手環 │ 壹 │ 件 │審定號: │瑞士商香奈兒│ │ │ │ │ │ │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 │ 9 │CHANEL │耳環 │拾捌 │ 對 │審定號: │瑞士商香奈兒│ │ │ │ │ │ │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 │10 │CHANEL │眼鏡 │ 拾 │ 付 │審定號: │瑞士商香奈兒│ │ │ │ │ │ │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 │11 │BVLGARI │手環 │ 貳 │ 件 │審定號: │義大利商寶格│ │ │ │ │ │ │00000000 │麗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12 │BVLGARI │耳環 │ 伍 │ 對 │審定號: │義大利商寶格│ │ │ │ │ │ │00000000 │麗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13 │BVLGARI │手鍊 │ 陸 │ 件 │審定號: │義大利商寶格│ │ │ │ │ │ │00000000 │麗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14 │BVLGARI │項鍊 │ 陸 │ 件 │審定號: │義大利商寶格│ │ │ │ │ │ │00000000 │麗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15 │BVLGARI │戒指 │貳拾貳│ 只 │審定號: │義大利商寶格│ │ │ │ │ │ │00000000 │麗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16 │Cartier │手環 │ 陸 │ 件 │審定號: │瑞士商卡地亞│ │ │ │ │ │ │00000000 │國際有限公司│ ├──┼────┼────┼───┼──┼─────┼──────┤ │17 │Cartier │手鍊 │ 壹 │ 件 │審定號: │瑞士商卡地亞│ │ │ │ │ │ │00000000 │國際有限公司│ ├──┼────┼────┼───┼──┼─────┼──────┤ │18 │Cartier │眼鏡 │ 肆 │ 付 │審定號: │瑞士商卡地亞│ │ │ │ │ │ │00000000 │國際有限公司│ ├──┼────┼────┼───┼──┼─────┼──────┤ │19 │Cartier │戒指 │拾玖 │ 只 │審定號: │瑞士商卡地亞│ │ │ │ │ │ │00000000 │國際有限公司│ ├──┼────┼────┼───┼──┼─────┼──────┤ │20 │LV │手鍊 │ 壹 │ 件 │審定號: │法國商路易威│ │ │ │ │ │ │00000000 │登馬爾悌耶公│ │ │ │ │ │ │00000000 │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21 │LV │耳環 │ 參 │ 對 │審定號: │法國商路易威│ │ │ │ │ │ │00000000 │登馬爾悌耶公│ │ │ │ │ │ │00000000 │司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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