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智訴字第8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 年度智訴字第8 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珏成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姚兩杰
- 選任辯護人
- 周德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1886 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280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兩杰係被告珏成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10樓之4 )之負責人,明知「兄妹」、「秋分」等歌曲(下稱本案音樂著作)之重製權係大棠科技音樂有限公司(下稱大棠公司)專屬授權予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唐公司),復經大唐公司專屬授權予告訴人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而由告訴人享有本案音樂著作之重製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本案音樂著作。被告姚兩杰竟意圖銷售,基於重製本案音樂著作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9 月3 日晚間11時許前某不詳時間,在新北市石碇區某「雨詩」店家內,重製本案音樂著作在記憶卡內,復將之存放在廖佩嬅(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7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營之「Doris 小荳子」餐廳(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音樂伴唱機內,其後即在「Doris 小荳子」餐廳提供其所重製後之本案音樂著作,供來店消費之不知情顧客點唱。嗣於106 年9 月3 日晚間11時許,為告訴人公司員工前往「Doris 小荳子」餐廳內消費並點選本案音樂著作,復錄影蒐證後,具狀提出告訴,復經傳喚被告姚兩杰及廖佩嬅到庭後方悉上情。因認被告姚兩杰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珏成有限公司則因代表人即被告姚兩杰執行業務而犯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而涉犯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姚兩杰及珏成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姚兩杰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珏成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即被告姚兩杰執行業務而犯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而涉犯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