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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4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谷瑛曾育祺陳炫谷

原告
育榮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玲
被告
侯荃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107年度智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所規定。被告侯荃耀刑事案件亦即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38號妨害祕密案件,業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同年月 2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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