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1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慧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六年度調偵字第二六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慧蘭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肆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附附表編號一「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玩藝裝修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玩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玩藝裝修公司董事會議簽到表」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玩藝裝修公司董事會簽到表」、附表編號三「九十八年九月五日玩藝裝修公司董事會簽報簿」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八年九月五日玩藝裝修公司董事會簽到簿」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