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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4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芷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芷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芷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上午11時35分許起至同日下午12時15分許止,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由謝仕倫擔任店長之羅斯福店內,徒手竊取該公司所有放置貨架待售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將所竊得之物均藏放於隨身攜帶之側背包內得手後離去。嗣經謝仕倫察覺林芷薇形跡可疑,遂趨前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謝仕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林芷薇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10頁及背面、第28頁背面),核與證人謝仕倫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卷第8 頁及背面),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筆錄(見偵字卷第12頁),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據附卷為證(詳附表),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至被告雖辯稱其因服用安眠藥意識不清有夢遊症狀始為上述行為等節,然被告於警詢中就其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之用途清楚供陳:小汽車是要給兒子玩的,餅乾可以給父母與小朋友吃,隱形眼鏡與香水是自己要用的,雞湯塊可以在煮飯時使用等語(見偵字卷第10頁背面),顯係為達成上開目的,遂於認知其行為意義始為上開行為,併其於偵查中亦供稱:我當時昏昏沈沈的,但知道等一下要去醫院及社會局等語(見偵字卷第28頁背面),可見其對於自身行動計畫仍有認知,並非係因藥物驅使導致無法控制其身體行為,自與刑法第19條第1 、2 項所謂「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嚴重損及辨識行為能力之情節顯然不同,是被告上開所辯,尚不足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並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案紀錄(均不構成累犯),乃屢犯竊盜犯行不知悔悟警惕自省,足認素行不佳,本案再以不法手段獲取所需財物,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且已將所竊之物如數返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19頁),並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時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戶籍資料記載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前揭之物已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是就犯罪所得部分,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如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君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名及數量            │價格    │證據位置          │
├──┼───────────┼────┼─────────┤
│ 1  │康寶雞湯塊1盒         │38元    │1.證人謝仕倫於警詢│
├──┼───────────┼────┤  中之證述(見偵字│
│ 2  │瞳漾日拋隱形眼鏡1盒   │99元    │  卷第8 頁背面)。│
├──┼───────────┼────┤2.扣押物品目錄表(│
│ 3  │繽紛甜果滾珠香水1盒   │299元   │  見偵字卷第16頁)│
├──┼───────────┼────┤  。              │
│ 4  │英國梨與小蒼蘭滾珠香水│299元   │3.贓證物認領保管單│
│    │1 盒                  │        │  (見偵字卷第19頁│
├──┼───────────┼────┤  )。            │
│ 5  │史奈德蝴蝶餅乾(蜂蜜芥│各45元,│4.贓證物照片(見偵│
│    │末口味)2 包          │共90元  │  字卷第18頁)。  │
├──┼───────────┼────┤                  │
│ 6  │風火輪五合一包裝組1 盒│439元   │                  │
├──┼───────────┼────┤                  │
│ 7  │茱蒂絲花生醬三明治餅乾│59元    │                  │
│    │1 盒                  │        │                  │
├──┼───────────┼────┤                  │
│ 8  │雷蒙德檸檬味夾心餅1 盒│59元    │                  │
├──┼───────────┼────┤                  │
│總計│                      │1,38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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