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胡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6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美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1166號、107年度偵字第22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美雲犯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竊得物品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胡美雲先後4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 ㈡又被告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㈢另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6號刑事簡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7年4月17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胡美雲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猶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趁店員未及注意之際逕行竊取財物,顯見被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犯後終坦承犯行,犯罪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現從事服務業及兼差臨時工作之收入、需撫養之人口、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案被告因竊盜而取得之商品(如附表編號1至4竊得之物品欄所示),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稱已用完及贈與同事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21166號卷第9頁、本院卷第42頁),而 未據扣案,且均未賠償被害人等,亦有本院107年11月14日 、15日公務電話紀錄2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3、45頁) ,然被告所竊得商品均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自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得之物品 │總金額 │ 宣告刑 │ │ │ │ │ │(新臺幣)│ │ ├──┼──────┼──────┼──────────────────────┼────┼───────────┤ │ 1 │107年7月4日 │臺北市大安區│洗顏專科超微米洗卸兩用潔淨乳2瓶 │656元 │胡美雲犯竊盜罪,累犯,│ │ │下午1時22分 │臨江街81號「│洗顏專科超微米卸粧蜜2瓶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 │許 │金興發生活百│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貨通化店」 │ │ │壹日。 │ ├──┼──────┼──────┼──────────────────────┼────┼───────────┤ │ 2 │107年7月18日│臺北市大安區│洗顏專科超微米洗卸兩用潔淨乳1瓶 │328元 │胡美雲犯竊盜罪,累犯,│ │ │下午1時16分 │臨江街81號「│洗顏專科超微米卸粧蜜1瓶 │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許 │金興發生活百│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貨通化店」 │ │ │壹日。 │ ├──┼──────┼──────┼──────────────────────┼────┼───────────┤ │ 3 │107年5月7日 │臺北市中正區│凱婷潤彩立體唇蜜RD-1 1隻 │12,336元│胡美雲犯竊盜罪,累犯,│ │ │晚上7 時56分│忠孝西路一段│凱婷潤彩立體唇蜜BE-1 1隻 │ │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 │ │許 │49號地下1樓 │凱婷進化版持久液體眼線筆EX BK-1 1隻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TOMODS三友│肌研白潤美白化粧水2瓶 │ │算壹日。 │ │ │ │藥妝店」 │肌研白潤美白乳液1瓶 │ │ │ │ │ │ │肌研白潤冰淨毛孔緊緻亮白精華36S 2瓶 │ │ │ │ │ │ │媚比琳琉璃誘光精油唇膏15淡煙荼靡2隻 │ │ │ │ │ │ │媚比琳琉璃誘光精油唇膏04灼熱罌粟2隻 │ │ │ │ │ │ │媚比琳FITME反孔特霧粉底液110優雅1瓶 │ │ │ │ │ │ │媚比琳極綻色柔霧花蜜唇膏焦糖拿鐵3隻 │ │ │ │ │ │ │凱婷零瑕肌密微霧粉底液(自然色)1瓶 │ │ │ │ │ │ │凱婷零瑕肌密微霧粉底液(健康色)1瓶 │ │ │ │ │ │ │凱婷零瑕肌密微霧粉底液(粉膚色)1瓶 │ │ │ │ │ │ │凱婷零瑕肌密微霧粉底液(自然色)1瓶 │ │ │ │ │ │ │妮維雅嫩白潤膚乳液3瓶 │ │ │ │ │ │ │凱婷零瑕肌密微霧粉底液(柔膚色)1瓶 │ │ │ │ │ │ │媚比琳純淨礦物水幕絲BB霜(自然色)1瓶 │ │ │ │ │ │ │媚比琳純淨礦物控油特霧BB氣墊粉蕊(自然色)1個 │ │ │ │ │ │ │1028滴水不漏保濕水凝凍1瓶 │ │ │ │ │ │ │媚比琳純淨礦物控油特霧BB氣墊粉餅1個 │ │ │ │ │ │ │媚比琳FITME反孔特霧粉底液1瓶 │ │ │ ├──┼──────┼──────┼──────────────────────┼────┼───────────┤ │ 4 │107年5月14日│臺北市中正區│SF漾婕妝前隔離乳1瓶 │770元 │胡美雲犯竊盜罪,累犯,│ │ │晚上9 時11分│忠孝西路一段│SF控油瓷效蜜粉1瓶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 │許 │49號地下1樓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TOMODS三友│ │ │壹日。 │ │ │ │藥妝店」 │ │ │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1166號107年度偵字第22081號被 告 胡美雲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美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 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07年4月17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予結帳即離去。嗣經各店店員清點貨品發現短缺,調閱監視錄影內容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金興發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美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王柏欽、證人即TOMODS三友藥妝店副店長蔡靜瑀於警詢時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失竊商品明細表、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2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其先後4次 竊盜犯行,彼此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 卷可參,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吳 鈺 釹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得之物品 │總金額 │ │ │ │ │ │(新臺幣)│ ├──┼──────┼──────┼──────────────────────┼────┤ │ 1 │107年7月4日 │臺北市大安區│洗顏專科超微米洗卸兩用潔淨乳2瓶 │656元 │ │ │下午1時22分 │臨江街81號「│洗顏專科超微米卸粧蜜2瓶 │ │ │ │許 │金興發生活百│ │ │ │ │ │貨通化店」 │ │ │ ├──┼──────┼──────┼──────────────────────┼────┤ │ 2 │107年7月18日│臺北市大安區│洗顏專科超微米洗卸兩用潔淨乳1瓶 │328元 │ │ │下午1時16分 │臨江街81號「│洗顏專科超微米卸粧蜜1瓶 │ │ │ │許 │金興發生活百│ │ │ │ │ │貨通化店」 │ │ │ ├──┼──────┼──────┼──────────────────────┼────┤ │ 3 │107年5月7日 │臺北市中正區│凱婷潤彩立體唇蜜RD-1 1隻 │12,336元│ │ │晚上7 時56分│忠孝西路一段│凱婷潤彩立體唇蜜BE-1 1隻 │ │ │ │許 │49號地下1樓 │凱婷進化版持久液體眼線筆EXBK-1 1隻 │ │ │ │ │「TOMODS三友│肌研白潤美白化粧水2瓶 │ │ │ │ │藥妝店」 │肌研白潤美白乳液1瓶 │ │ │ │ │ │肌研白潤冰淨毛孔緊緻亮白精華36S 2瓶 │ │ │ │ │ │媚比琳琉璃誘光精油唇膏15淡煙荼靡2隻 │ │ │ │ │ │媚比琳琉璃誘光精油唇膏04灼熱罌粟2隻 │ │ │ │ │ │媚比琳FITME反孔特霧粉底液110優雅1瓶 │ │ │ │ │ │媚比琳極綻色柔霧花蜜唇膏焦糖拿鐵3隻 │ │ │ │ │ │凱婷零瑕肌密微霧粉底液(自然色)1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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