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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郭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2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葛朕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壹、主刑部分:葛朕邦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壹包(驗餘淨重參點玖貳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葛朕邦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0月21日晚間9 至10時間之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4 樓之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22)日凌晨4 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而查扣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3.92公克),並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被告葛朕邦住、居所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地,雖均非在本院轄區內,然其與施用行為有吸收關係之施用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之本院轄區內,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毒偵卷第13頁、第68頁、第74頁)。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107 年北市鑑毒字第501 號鑑定書(毒偵卷第19至29頁、第85頁、第87頁、第95頁)。

㈢、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92公克)。

四、論罪科刑

㈠、論罪科刑: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科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前於101 年間,經檢察官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之機會,於該緩起訴103 年9 月3 日期滿後,猶另萌施用毒品之犯意,再犯本案施用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且未衷心悛悔,實屬不該,惟念及其施用毒品僅戕害自身健康,對他人並不生重大危害,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主刑部分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晶體1 包(驗餘淨重3.92公克),經送具有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揭鑑定書在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 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5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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