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杏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杏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杏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8月、8月、6月、7月、4月、8月、4月、5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5 年,於民國107 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6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上開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15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8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簡字第1486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四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5月5 日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於103 年5月5日因毒品等案件入監服刑,業於107年5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5月4日,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30號函檢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乙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