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紅寶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紅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紅寶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10月、4 月、4 月、4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5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9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2092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3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2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前揭二執行案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7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