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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08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鈞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鈞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鄭鈞遠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0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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