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志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公訴檢察官並當庭補充偽造業務上所載文書為「訂單」、「裝運單」與「空運提單」)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即明。
三、被告許志遠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因肝硬化、細菌性腹膜炎亡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