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原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送達代收人 楊寶鑑 被 告 郁盟國際有限公司 陳郁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陳柏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