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 原告
-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瓊慧
- 訴訟代理人
- 謝生富律師
- 被告
-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自字第33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信用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