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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江俊彥李鴻維紀凱峰

原告
寶沃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正彬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被告
陳冠豪
被告
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鵬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冠豪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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