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寶沃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正彬
- 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沂彤律師
- 被告
- 陳冠豪
- 被告
- 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鵬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冠豪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