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潘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王鳳安律師
- 被告
- 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原告主張被告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晉昇公司)與業經本院判決有罪之另案被告陳奕如、葉千緯、黃胤庭、林聖馨、殷孝可及張棉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