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潘麗珠、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潘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鳳安律師 被 告 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原告主張被告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晉昇公司)與業經本院判決有罪之另案被告陳奕如、葉千緯、黃胤庭、林聖馨、殷孝可及張棉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