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被 告 廖貞貴 廖美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自字第112 號、108 年度自字第40、41、42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廖貞貴、廖美智因背信等案件,經蔡明哲代表自訴人即原告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公司)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以106 年度自字第112 號、108 年度自字第40、41、42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