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劉慧芬、何孟璁、彭慶文
- 原告即、林泰谷
- 被告陳濰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即 承受訴訟人 林泰谷 被 告 陳濰甄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之0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陳濰甄應與被告李睿霖、陳弘凱、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上三人另以裁定移送民庭)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0萬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李睿霖等人所組成的詐騙暨吸金犯罪集團,以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宏騏公司)聘僱的業務員對原告詐騙,使原告林長清受有960萬元損害 ,為此訴請被告陳濰甄及陳弘凱等人依民法第185 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法律關 係,連帶賠償原告損害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又原告林長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111年4月10日死亡,原告林長清法定繼承人林泰谷爰遞狀聲明承受訴訟,附此敘明。 ㈢證據:提出追加起訴書等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濰甄被訴詐欺原告林長清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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